报案不及时就一定拒赔吗

更新时间:2013-05-0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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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题要:给自己的爱车上车险,不但是国家的强制规定(交强险),更是许多车主自发的保险意识。然而有时候,汽车出险却会仅仅因为没有能及时报案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站得住脚吗?上海车主朱文东(化名)和他的座驾——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

  题要:给自己的爱车上车险,不但是国家的强制规定(交强险),更是许多车主自发的保险意识。然而有时候,汽车出险却会仅仅因为没有能及时报案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站得住脚吗?

  上海车主朱某(化名)和他的座驾——上海大众帕萨特已经相伴4年了,这4年同时和他相伴的还有国内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朱某在这家保险公司一共为其爱车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方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险。

  出差途中意外出险

  由于朱某驾驶技术娴熟,驾驶心理稳健,在投保的前3年里没有发生过什么交通事故,因此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优惠费率,然而在他投保的第四年——2009年6月29日,这天他正好独自驾车去南京谈生意,然而意外却不期而至。朱某的车和一辆抢红灯的横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相撞两车都有一定损坏,朱某车辆的前保险杠脱落。

  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对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车损责任,而朱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朱某在南京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实际支付了12230元。由于在外地还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朱某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回到上海,直到第三天才回到上海。由于工作繁忙,加上当时他身上也没有带保险公司的电话号码,所以直到回到上海后才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

  遭遇拒赔愤而起诉

  然而平时驾驶记录一项良好,少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朱某却惊讶地得到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答复。细问之下才知道,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其车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朱某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保险公司据此“理直气壮”地拒赔了。

  朱某觉得保险公司拒赔不合情理,毕竟自己只是晚报了一天而已,而且并非故意,实在是工作繁忙加上没有电话号码而耽搁了下来。保险公司这样的拒赔理由是在让人感觉有些吹毛求疵,逃避责任。朱某对记者表示:“这样的说法实在太不近人情了,所以后来我就起诉这家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个案子呢?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法》对于何为“及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超时拒赔,这种说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规定的格式合同,48小时的规定并无法在《保险法》上得到支持。

  第二,就算朱某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中,朱某未能及时报案是出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并不是故意为之,而要证明朱某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无法拿出反证。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交警已对事故进行了鉴定,事故责任清晰,并没有因为朱某第三天报案而使得事故损失难以认定。

  再退一步说,就算部分损失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也只是对这部分无法确定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能确定的损失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最后,保险合同中设置此条款的目的是在于防止人为扩大损失、预防出现制造假事故等道德风险,而本案所述事故责任及损失已经很清晰,并不存在这种道德风险,因此这一条款的预设基础就不存在。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朱某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朱某的损失。

  法官点评:越早报案越安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 张巍巍

  “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的较多。

  但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

  实际操作中,许多时候车主出险后之所以会在合同约定时间后才和保险公司联系,只是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等原因没有及时报案,结果就被保险公司“理所当然”拒赔了。这显然有失公平,在此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不过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主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仔细看清合约规定的车险报案时限,有意识地在合同约定的报案时限内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二,如果记不清或者没有注意车险报案时限的话,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对最有利。毕竟拖得越晚,自己获得赔偿款的时间也越晚,遭到拒赔的可能也越高。而一旦走上诉讼道路,难免又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理财金手指:买车险有讲究

  近年来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普通百姓的家中,买了汽车后,就要支付各种养车费用,其中每年少则三四千元,多则六七千元的车险费用是免不了的。而为了花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汽车保障,建议车主在选购车险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要选好保险公司。最好考虑规模大、实力强的知名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大保险公司网络齐全,特别是当承保车辆在外地出险时,大公司既可以委托异地网点代为查勘,也可以通过远程信息定损,由于减少了现场查勘等待时间,因而理赔较快。

  相比之下,小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力量薄弱,其业务主要是通过汽车销售商和保险中介代理,虽然保单报价可能较低,甚至还会打折,但理赔却较慢。另外,小公司的赔偿条件也可能相对苛刻,比如车辆受损需要修复时,有的小公司会以国产配件代替进口配件;如果车辆在非固定停车场所或者无人看守时被盗,有的小公司则可能拒绝赔偿,还有就是像本文所说的只是报案超时一天就吹毛求疵拒绝理赔,消费者千万不能被某些小保险公司推出的超低价格保险所吸引,如果价格与市场价相比便宜了20%以上,往往出险时服务质量就很难得到保障,结果很可能贪小吃大亏。[page]

  第二,选择合适的保额。有些车主在购买车损险时选很高的保额,心想一旦出现事故,可以获得更多赔偿,但其实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我国车险条款规定,当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车主只能获得相当于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比如一台已使用6年的轿车,新车购置价18万元,保险公司计算的折旧价格为4.5万元。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需缴保费4080元,而按车辆折旧价值投保,仅交1380元。保费相差甚多,但出现全车损毁时,赔偿金却是一样的。对于想获得高额赔付的旧车车主,购买保险时一定不能轻信代理人的口头承诺,必须与保险公司签署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中注明“车辆全损按约定保额赔付”字样。

  最后,如果车辆投保后一年无索赔记录,下年度续保保费可优惠。比如有的公司每年可优惠10%,而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商业车险费率最低折扣为7折,即最多下浮30%。相反,如果上一年度有较多违章和理赔,次年续保则按赔付记录加收保费,如果理赔过多,保险公司则会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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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与不报案结果是否同等
报案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受害人主要是希望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归还本息,那么我们就是要利用报案,把他抓进去,让他坐牢这种手段跟他周旋,斗争,因为谁都不想坐牢。报案不一定能解决问题,但是可以促进问题的解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延迟报案交警部门不开事故单保险公司拒赔,我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3.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   6.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7.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9.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1.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 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   12.撞到自家人不赔: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13.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这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   14.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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