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写有关索赔单证。
1、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索赔单证。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核赔科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出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交财务划款。
2、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向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拨赔款。
(一)受理报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做出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裁决处罚。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应依占有关划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划定和赔偿尺度,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治理部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职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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