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保对方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的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交强险与第三人责任险的区别如下:
1、是否具有强制性。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购买的一个险种;而第三人责任险则是保险公司依据市场的需要而设计的一种自愿性购买的商业保险。
2、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有过错,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都要向保险人赔付相应的保险费;而第三人责任险则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如果是由于投保人的过错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责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保险款。
3、两者的赔付范围不同,第三人责任险作为一种商业险,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盈利,故其赔付的范围肯定小于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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