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肇事方):
乙方(受害方):
对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XXXX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XXXX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XXXX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老百姓指的“公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来确定肇事各方承担的损失数额。
这种情况的利处是交警会以国家部门的身份固定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据,并且以专家的身份对肇事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提出专家意见。
这种情况下,很有利于双方向保险公司审理理赔,也很有利于将来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官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但是此种解决方式的弊端是,交警出警后需要长时间扣押车辆,并且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也比较长,不利于肇事各方以较低的成本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较小的交通事故来说处理成本过高。
如果是损害后果较小的交通事故,肇事方可以首先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及车辆进行拍照,并且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让保险公司进行划分责任、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在肇事各方之间及肇事各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肇事各方就可以修车,等待保险公司理赔了,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部分,肇事各方按照达成的肇事各方达成的协议处理。
这种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比公了要快,并且处理效果也非常好。但是,这种处理方式,首先需要跟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进行保险理赔。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需要首先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一下,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影响保险理赔,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进行现场勘查的保险公司不是投保的保险公司,他们的任务只是进行现场勘查,不是负责具体的理赔事宜,具体的理赔事宜需要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办理,防止发生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只能去法院起诉的情况出现,这样又增加了肇事各方处理交通事故的成本。
即便是报警,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各方也可以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也就是所说的“私了”,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肇事各方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赔偿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形,那么该赔偿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或者其他情况的无效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以下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人伤私了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在实际的情况中,我们为了避免他人的赖账,要及时拍好照留下证据,知后签订协议,确定好赔偿事宜,不然可能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