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
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计算公式:陪护人的误工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
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
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156.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506.7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15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4506.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156.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156.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国产)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847.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146.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847.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146.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847.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146.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847.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146.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伤残鉴定费
按实际票据计算
12、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金额=39132÷12个月×6个月
15、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156.9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506.7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156.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506.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7156.9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506.7元×5年
16、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同上
17、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8、精神损害抚慰金
19、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以修理的费用结算票据来主张。
(2)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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