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中,有的项目计算与年龄有关,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这样,就出现同一种伤害,因为年龄的不同赔偿数额不同的情况。
事实上,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年龄,还有受害人户口、受害人伤害、法院地的经济条件等。对于67周岁的老年人死亡赔偿,要知道可获赔偿数额的多少,就需要把握住各个相关因素。死亡案件的赔偿数额计算,涉及:
一、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是事故整体赔偿的基础,根据规定,损害赔偿是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适当分担。
二、受害人户口
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存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通常的,城镇户口标准要高于农村户口标准,我国个别地区的死亡赔偿案件,城镇标准就同一个损害赔偿项目,可比农村标准高出50万元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即使是农村户口,也存在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的情况。
三、受害人年龄
四、法院地的经济条件
法院地的经济条件根据规定包括:
1、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上述三种经济数据分别用以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丧葬费数额。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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