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1-06-0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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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东西南北各不相同,因此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就同一事项做出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省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发展水平来指定自己区域的一个标准,那么你知道山东青岛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吗?下面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

山东青岛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264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620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711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393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 ÷12个月×6个月

  17、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山东青岛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二、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

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山东青岛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山东青岛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受害者的受伤程度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若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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