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应当参照下列两种方式进行赔偿:
1、如果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八十。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者行人负有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者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应承担不超过赔偿责任的10%。
2、如果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
负有全部责任的人应当承担100项费用;
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应承担70-80岁的责任;
责任人承担50%的责任;
第二责任者承担20%-30%。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3、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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