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的公民权利从出生开始直到最后死亡。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胎儿流产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孩子在出生前在母亲身体上受到的伤害,必然会使儿童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权利在出生后受到侵犯,所应享有的公民权利也不再完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胎儿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孩子在母亲身体前受到伤害,势必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权利也受到侵害,不应享有不完整的民事权利。胎儿死亡的原因是母亲受伤,出生后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等同于正常出生的儿童的权利。侵权和损害的后果不一定同时发生,侵犯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胎儿出生后的权利。因此,在此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对早产儿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交通事故中最不想看到的就是人员伤残,即使是未出生的婴儿,也应该给予他出生的权利,我们要注重生命安全,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可判精神赔偿吗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