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更新时间:2019-07-17 18: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节概述一、海关与海关法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与海关法

  海关,顾名思义,是设在沿海开放口岸的关口,由于近代航空和铁路运输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和旅客行李物品及邮递物品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或从内地直达国外,因而在有国际航空站、国际联运火车站的内地也设置了海关,或者在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设立海关办事机构,这类设立于开放口岸的沿海海关、边境陆关或内地陆关,都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执行监督管理和征收关税,统称为海关。

  海关法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法。它是主权国家用以调整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的法律。海关法的实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海关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表现,主要为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服务,因为各主权国家无论其实施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都要由其各自的海关在对外口岸、机场等关口实施监督管理,外国货物输入时,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关税法令和各种非关税法令,以及海关的诸项规章制度进行查验和征税,对不法进口货物予以扣留、销毁、没收或退回,海关法在对外贸易中,起着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印尼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尼西亚现行海关法于1995年10号总统令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生效施行,共十八章118条。主要规定了海关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现场管理制度、仓储制度、关税制度、异议和申诉制度以及刑事责任等,同时,对簿记、反倾销与反补贴、海关调查等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和其他国家的海关法一样,印尼海关法把维护本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调整海关对迸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关系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三、印尼海关法的特征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印尼海关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综合性

  由于海关管理关系众多,决定了海关法是多个具有海关法律关系的法的综合,它包括了调整海关系统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和调整海关系统内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的货物所有人或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海关业务管理法,以及调整海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二)涉外性

  海关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印尼当局从维护国家主权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出发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

  则等因素,具有鲜明的涉外特征。

  (三)原则性

  印尼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制度等诸多海关法律关系作了规范调整,但相当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则,广泛授权政府制定。内容虽然很多、但需要辅以大量的法律、政府条例、部长法令和国际惯例,才易于操作。[page]

  (四)实体与程序相结合

  印尼海关法主要是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但仍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定,既规定海关与管理相对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又规定了实现这种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是一个充分体现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

  第二节 海关职权

  印度尼西亚负责海关管理、办理海关手续的机构是关税与消费税总局,海关官员则指该局的官员。印尼海关官员在职权范围内对海关事务进行监管和查处,依法行使查验权、搜查权、封存权、行政处罚权和刑事调查权等。可以配备和使用武器,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一、搜查权

  1、有权截停并搜查运输工具和所载货物;

  2、有权搜查依海关法颁发许可进行经营的场所,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场所,如临时仓库和共同经营场所等;

  3、权搜查存放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4、为办理海关法规定的手续,有权搜查除住宅外的其他场所;

  5、为执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法律规定的海关手续,依法对下列人进行人身搜查:(1)在进入关境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即将离开该运输工具的人;(2)在正驶离关境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准备登上该运输工具的人;(3)正在或者刚离开暂存仓库或者保税仓库的人;(4)正在或者刚离开海关监管区的人。

  二、封存权

  对于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以及装载在运输工具上、储存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应予监管的出口货物和其他货物,有权加锁、加封,施予必要的封记。未经海关许可,海关封记不得开启、挪移或损毁,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有义务保管钥匙,同时保证封记不被破坏。

  印尼政府认可的外国海关或者有关机构,如已经对上述货物加封,海关当局应当承认,无须重复加封。

  三、查验权

  1、有权要求进口人、出口人、承运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或者他们的代表,向海关呈验货物、开启运输工具或者其中某一部分、开启每个包裹,以接受海关查验。如当事人拒绝接受查验,海关官员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2、在收件人在场时,有权开启涉嫌装有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邮件。如果收件人无法到场,海关官员有权与邮政人员共同开拆该邮件。

  3、有权要求进出口人交验有关进出口账簿、记录和函电,并依职权或应进口人的要求提取样品进行查验。

  4、在进行海关审计时,有权对进出口账簿、记录和函电进行核查;有权对进出口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海关经纪人的经理、承运人的经理的存货进行核查。[page]

  四、处罚权

  凡违反海关监管但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印尼海关均有权依法对海关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处罚权散见于各条文中,在此不述。

  五、刑事调查权

  印尼海关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对违反海关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时,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81年第8号法律》,应当特别授权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的官员进行调查,履行如下职权:

  (一)获取与违反海关法的犯罪有关人员的报告或者信息;

  (二)传唤证人进行询问或者传唤被告进行调查;

  (三)研究、搜查、收集有关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信息资料;

  (四)逮捕和拘留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信息资料和证据;

  (六)以声像媒介对任何个人、货物、运输工具或者可以被用作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任何物品进行录音录像;

  (七)检查本法规定的记录和账簿;

  (八)采集指纹;

  (九)搜查住所、衣物或者人身;

  (十)搜查涉嫌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场所,或者运输工具,并查验其中货物;

  (十一)扣压有证据证明有违反海关法的重大犯罪嫌疑的货物;

  (十二)施加标志并保全任何可作为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物品;

  (十三)邀请必要的专家调查违反海关法的犯罪;

  (十四)拘留涉嫌违反海关法的任何人,并检查其身份证件;

  (十五)中止调查;

  (十六)为加快对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调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此外,印尼海关官员有权追捕违反海关法并试图逃逸的人、有权停止从运输工具上卸载违法货物、有权要求运输工具驶往海关或者其他适合场所进行搜查、为办理有关手续有权扣留货物和运输工具、有权到由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或者其他储存场所驻守等。

  第三节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海关监管法律制度,是指规定运输工具、货物进出境基本原则及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境活动当事人在海关监管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是海关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庞杂,相互交叉又相辅相成,使海关监管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

  一、运输工具进出境的监管

  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设立海关的地点一般指海关监管区,即在运输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监管的货物的港口、机场或者其他场所建立的设立分界线的地区。只有当运输工具、货物等监管对象进入海关的监管范围,在海关的直接监管下,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报关、查验、纳税等手续,海关的监管职能才能有效实现。[page]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运输工具、陆上运输工具、空中运输工具、物种运输工具。其中,物种运输工具是指包括集装箱、电缆、国道在内的输送货物进出境的特殊工具。海关对运输工具的监管,不仅仅是为了监管运输工具本身,更主要在于海关对运输工具载运货物和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的监管,以防止货物和物品不经海关监管而进出境。

  印尼现行海关法对不同运输工具的监管并未区别规范,对运输工具的通关、运输路线、通知、装卸、转关等只有简单的规定:

  (一)进口货物应当经规定的路线运输至第一目的地海关,并由承运人将抵达情况通知海关。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地震、特大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抛掷货物,或者先行起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最近海关报告;呈交报关单;

  (二)承运转移仓库的进口货物、过境进口货物、转运进口货物的承运人,除合理原因,应当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依法缴纳进口关税。“转移仓库的进口货物”是指从一个临时仓库或者保税仓库运往另一个暂存仓库或者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过境进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印尼边境换装运输工具,通过印尼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进口货物。“转运进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足,到印尼设关地换装运输工具后不通过印尼陆路再运往国外的进口货物。

  (三)电力、液体或者煤气的进出口可以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线路或者管道进行。

  此外,印尼海关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还体现在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承运人对海关履职的协助上,如: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承运人,或者他们的代表,应当开启舱室、房间、车门,如海关需要,还应当开拆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官员受指派到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上驻守,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和食宿条件等等。

  二、一般货物进出口的监管

  (一)报关

  报关,又称申报,是指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交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程序。报关是实施海关现场管理制度的前提,其方式有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和行为申报三种。书面申报是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申报内容的报关方式,如填写报关单等;行为申报是特殊申报的形式,它是指以某种行为来表现向海关申报的内容,如旅客走“绿色通道”,表明没有携带应税物品和其它应受管制的物品。[page]

  根据印尼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都应当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手续以报关单的形式在海关或者其他作为海关的场所办理,报关单是指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各项要求办理海关手续的报表。通常以固定格式或者通过电子媒介向海关官员呈交。下列出口货物可以不以报关单形式申报:1.旅客、穿越关境的人员携运出境的货物;2.不超过规定的海关价格的交运货物;

  3.不超过特定数量的交运货物。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对单证的核查和对货物的实际检验。查验是海关监管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核对申报是否属实,检查在报关后海关审单中没有发现的问题。

  根据印尼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口货物,都应当接受查验,对货物的实际检验,原则上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出口货物,一般只进行单证查证,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检验。海关法对海关查验的办法授权由财政部长作进一步规定。一般说来,在货物的实际检验中,对邮递物品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旅客行李物品采取口头询问、抽查、重点检查与搜查人身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交叉使用的方法;对进出边境货物则采取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径予放行等不同方法。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但不得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如有损失,应予赔偿。

  (三)担保

  作为民法制度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券得到受偿而承担的法定形式的保证。当债务人圆满履行义务后,担保退回;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圆满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以担保价值优先受偿。现代海关法借用担保制度,一般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函等形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再由海关放行货物的法律制度。印尼海关法在关税的缴纳、海关处罚的履行上都有关于担保的规定,在请求中止进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制度中,也采取了担保。

  印尼海关法上的担保,有现金、银行担保、海关担保、保证函等形式,担保可以一次有效,也可以多次有效。海关法关于担保的有关内容有:1、进口货物在呈交了报关单和办理了担保后,或者在补交了海关单据并提供了担保后,可以放行供国内消费。后一种情况主要是指进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票、合同、装箱清单等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急待提取或发运,提供担保要求海关先放行后补交有关海关单证;2、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进出口中,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请求法院签发中止进出口该货物的命令,也须提供担保,以确保进出口货物所有人的权益,使因对方错误请求导致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担保价值应当大于或等于采取中止措施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价值;3、进口关税、罚款、利息和有关征收费用等海关债务,可以通过担保得以实现。[page]

  (四)放行与结关

  放行是海关对货物查验后,在有关的单据上签印发行。结关是指各种海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海关法律关系终止。放行和结关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一般贸易货物而言,海关的放行就是结关,而对特定减免税、保税货物等货物而言,放行不等于结关,被放行的货物仍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只有当其在补税、复运出口超过了规定时限并向海关销案时,海关手续才告完结。

  根据印尼海关法的规定,下列进口货物,在办理海关手续后,予以放行:1、进口供境内消费的货物;2、暂准进境的货物;3、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货物;4、运输至另一海关监管区内的临时仓库的货物;5、过境或者转运的货物;6、再出口的货物。

  上述“进口供境内消费的货物”,是指运入关境供国内消费,或者供国民占有或管理的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是指以有关批件为前提、以进口人对限期复运进出保证为要件,经海关批准运进或运出关境并将于海关监管下限期内实施复运的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货物”即传统意义上的保税货物,是指已经海关特许缓办进口手续或者存放后复运出口的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指定区域的货物。

  (五)簿记

  簿记是采用账簿、记录和函电等形式,如实记载进出口业务数据及相关情况的制度。为贸易业务、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海关查验的需要,进口人、出口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海关经纪人的经理、承运人的经理应当建立账簿,保存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记录和函电。账簿和记录应当使用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卢比和印度尼西亚语言文字,或者财政部长规定的外国货币和其他语言文字。

  海关官员要查验账簿、记录和信函时,进出口人、仓库经营者等管理相对人应当如实、及时呈交,如上述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委托他人呈交。账簿、记录、信函应当在印尼境内的营业场所保存十年。

  三、禁限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禁限进出口货物,根据海关管理的不同层次,可分为禁止进出口货物和限制进出口货物。所谓禁限进出口货物,一般是指从国家利益出发,未经国家特别批准不准进出口或不得成批进出口的货物。禁限进出口货物,通常认为是有损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或服务于国家特殊需要的货物。印尼海关法授权由政府机构制定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同时,为监督有关禁限规定的执行,该规定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长报告。

  海关法规定,如果禁限进出口货物已经以报关单申报,应进口人或者出口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申报并出口、再出口,或者在海关官员的监管下销毁。如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除国家法律、政府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禁限进出口货物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事人。[page]

  四、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进出口管制

  随着经济交流和科技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加强海关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进出口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印尼海关法设专章规定了这一内容,但这些规范仅适用于对商标权和版权的保护,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由印尼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一)请求中止进出口

  印尼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商标或者版权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请求,当地国家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向海关官员签发命令,中止从海关监管区放行有充分证据证明涉嫌侵犯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受保护的商标和版权的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可以看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中止放行制度,是应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的申请,经由法院司法审查并发出司法督促令,交海关官员执行的。进出口中止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应当随附:(1)有关侵犯商标或者版权的充分证据;(2)拥有商标权或者版权的证据;(3)有关中止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的详细说明,以便海关官员容易识别;(4)担保。

  (二)告知与执行

  自收到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时,海关官员应当将中止放行进出口人或者货物的所有人,并中止从海关监管区放行有关进出口货物。中止放行的执行期限最长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的原因和条件,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将期限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三)查验与辩解

  应要求中止放行的商标或者版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请求,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向该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发命令,允许其查验中止放行的进出口货物,但法官在做出查验许可之前,应当召集商标或者版权的所有人、商标或者版权的持有人、进出口货物所有人等相关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上,法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进出口货物所有人的陈述与辩解,充分考虑其利益。

  (四)中止措施的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中止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版权或商标的所有人、版权或商标的持有人根据现行政府条例和法律,采取了维护其权益的法律行动,应当将相关事宜及时通知执行中止放行进出口货物措施的海关。如果海关官员在接到法院中止放行命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该通知,并且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命令延长中止期限时,海关官员应当停止执行该中止措施。

  2.如果中止申请人采取了维权的法律行动并将该事宜通知了海关官员,而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未以书面形式命令延长中止放行期限,海关官员应当停止执行中止放行措施。[page]

  3.进口人、出口人或者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其向海关官员签发停止执行中止措施的命令。法官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货物属暂时进出口、货物已运抵口岸急于提取或发运、货物急需使用或交接等一些特殊情况,应当及时签发停止执行中止措施的命令。

  (五)中止请求错误的赔偿

  请求中止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经当地国家法院审查,发现没有侵犯商标权或者版权,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有权从请求扣留该进出口货物的一方获得赔偿,并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中全部或部分优先受偿。

  (六)扣留货物及其例外

  海关官员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进出口时侵犯了商标权或者版权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扣留该货物。但该扣留货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旅客、运输工具工作人员、穿越边境者携带的货物,以及邮寄或者快递进口的无商业价值的货物。

  五、无人认领、国家认领和收归国家所有的货物

  (一)无人认领的货物及处理

  1.无人认领的货物。包括(1)在临时仓库中储存超过30日的货物;(2)保税仓库的许可废止后30日内未从该仓库放行的货物;(3)收件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接受、且无法退回寄件人的邮寄货物;(4)由于拒收或者无法投递给关境外的收件人而被退回,并且在收到邮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寄件人没有处置的邮寄货物。

  2.无人认领货物的处理。海关官员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货物的所有人,如果自存放在海关仓库之日起60日内不作处理,海关将该货物予以拍卖。在未拍卖之前,所有人有权:(1)在缴纳进口关税和其他费用后进口供国内消费;(2)在缴纳应付的费用后再出口;(3)在缴纳应付的费用后取消出口;(4)在缴纳应付的费用后出口;(5)在缴纳应付的费用后运往另一保税仓库。

  如果无人认领的货物已经腐烂,应当立即销毁;如果该货物属于易腐、易燃、易爆、易损、有毒货物,或者需要高额处置费用,海关可以立即予以拍卖,并书面通知货物所有人;如果发现该货物是禁止进口货物,应当收归国有;如果发现该货物为限制进口货物,货物所有人应当在存放于海关仓库之日起60日内办结清关手续。

  海关拍卖无人认领的货物应当公开进行,拍卖的最低价格由财政部长确定,拍卖的款项在扣除应付关税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拍卖之日起7日内归还货物所有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取。货物所有人自收到收取通知的90日内可以收取,否则该款项收归国家所有。如拍卖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海关可以将该货物予以销毁,或经财政部长准许,用于其他用途。[page]

  (二)国家认领的货物及处理

  1.国家认领货物。包括:(1)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禁限进出口运输工具;(2)海关官员扣留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3)在海关监管区内无人认领,被放弃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

  2.处理。国家认领的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仓库。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禁限进出七只物,或者海关扣留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被作为国家认领的货物后,海关官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货物所有人并告知理由;在海关监管区内无人认领,被放弃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应当自存入海关仓库之日起公告30日。

  有下列情形的,被海关扣留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应当自其存入海关仓库之日起30日内返还给货物所有人:(1)进口关税已经缴纳,如果该货物属于禁限货物,有关文件和单证已经呈交;(2)在该货物不需作为法庭上的证据时,其进口关税已经缴纳;(3)在该货物属于禁限货物时,有关文件和单证已经呈交,并且由财政部长确定的作为替代该货物的价款已经缴纳。

  易腐、易损、危险货物或者需要高额处置费用的货物可以拍卖,拍卖程序同上,但拍卖的剩余价款应当保留,以替代货物等待财政部长做出当事人异议裁决再行处理,或者作为法庭证据。

  (三)收归国家所有的货物及处理

  1.收归国家所有的货物。包括:

  (1)禁止进口货物;(2)自存入海关仓库之日起60日内,其所有人没有办结清关手续的易腐货物、危险货物、易损货物;(3)刑事案件中无人认领的被扣留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4)30日内元人申报的、在海关监管区内元人认领而放弃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5)根据司法判决被没收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

  2.处理。收归国家的货物,其所有权在国家,货物存入海关仓库。

  第四节 仓储制度

  印尼的仓储海关监管制度包括临时合库的管理、保税仓库的管理、海关仓库的管理。

  一、临时仓库的管理

  临时仓库,是指海关监管区内用于临时贮存准备装载或者尚未放行货物的场所。其中,“海关监管区”是指在运输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监管的货物的港口、机场或者其他场所建立的设有分界线的地区。临时仓库的管理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由经营者自己管理的临时仓库应当建立在海关监管区内;2.货物在临时仓库内储存的期限最长为30日,否则视为无人认领的货物;3.临时仓库的经营者对仓库储存的货物应纳关税,如对存储货物不能做出说明,处应纳进口关税税额25%的罚款。

  临时仓库的指定、使用程序和储存期限的变更,海关法授权印尼政府作进一步规定。[page]

  二、保税仓库的监管

  为促进和鼓励对外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都竞相建立保税制度,加强保税管理。保税管理制度是指规定保税货物、保税工厂、保税加工区的条件、使用、加工及进出境程序的一系列海关监管制度。保税做法的类型有自由港、自由区、自由边境区、出口加工区、储运保税仓库、工业保税仓库、出口保税仓库等,保税做法对所在地区的经济起着支柱作用,是流行的经济维他命。

  保税仓库是指符合要求的用于贮存、加工、展示和/或提供缓征进口关税的货物销售的场所。现代海关理论认为,保税仓库虽然在地理方面海关境内,但在海关监管概念上将其抽象地认为是在关境外。作为保税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印尼海关对保税仓库的使用管理和经营资质管理作了规定。

  (一)保税仓库的使用管理

  根据印尼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税仓库应当用于:

  1.储存进口供国内消费的货物或者将再出口的货物;

  2.储存和/或加工拟出口的货物或者进口供国内消费的货物;

  3.储存或者展示货物;

  4.储存、供销售或者向特定人销售进口货物。

  经海关官员批准,可以从保税仓库中提取货物用于进口供国内消费、加工、出口或者经加工后出口、转运到另一保税仓库或者临时仓库等。从保税仓库中提取供国内消费的货物、应当根据进口供国内消费时有效的税率和货物运入保税仓库时的海关价格计算进口关税;未经海关官员批准将货物从保税仓库中移出的,处以500万卢比的罚款;保税仓库经营者对存储货物不能做出说明的,处以应纳进口关税100%的罚款。

  (二)保税仓库的经营资质管理

  保税仓库经营资质的许可,由政府条例作具体规定,印尼海关法仅对许可的中止、撤销中止决定恢复使用、许可的终止作了规定。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保税仓库的经营许可:

  1.因债务而由临时管理者管理的;

  2.有迹象表明无能力经营该保税仓库的。

  经营者若偿还了还债,具备了经营能力,保税仓库可以恢复使用,但遇下列情形,保税仓库的许可应当中止:

  1.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在连续一年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

  2.保税仓库的经营者破产的;

  3.保税仓库的经营者不法经营的;

  4.应有关经营人提出终止请求的。

  一旦保税仓库的经营资质被终止,经营人应当在许可终止之日的30日内缴纳全部进口关税,并将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再出口或主将货物移入另一保税仓库。[page]

  三、海关仓库的管理

  海关仓库是指政府在海关内设立的由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监督并管理的:存放无人认领货物、政府认领货物和根据海关法予以没收货物的场所。

  第五节 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法律制度是海关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进口走私行为均与偷漏关税有关。关税制度是海关传统的管理制度,关税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发挥着鼓励进口、吸引外资、减少进口、出口调控等作用。是“第二国境线”。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因其不利于经贸发展,各国已基本不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可预见性、灵活性、涉外性等特点。印尼关税政策的目标主要有:1.按照政府确定的工业发展模式,推进国内工业,特别是具有出口潜力的工业增长;2.为幼稚工业提供必要的保护;3.鼓励效益好的能替代进口的国内工业的发展;4.维持对外贸易有秩序的发展。

  现对印尼海关法对关税法律制度中的纳税义务人、税率、海关价格、 税则归类、关税减免、关税优惠和违章处理作一介绍。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直接向海关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印尼海关法的规定,下列当事人对其管理的货物负有缴纳关税的义务:

  (一)进口人对其报关单登记之日产生的进口关税负缴纳义务;

  (二)在进口人无法找到时,由其授权海关经纪人缴纳关税;

  (三)临时仓库的经营者对临时仓库储存的货物应纳进口关税负有缴纳义务,但下列货物除外:

  1.非故意损毁的货物;

  2.再出口、暂准进口或者进口供国内使用的货物;

  3.转移到另一暂存仓库、保税仓库或者海关仓库的货物。

  (四)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对保税仓库中储存货物的应纳进口关税负有缴纳义务,但下列货物除外:

  1.非故意损毁的货物;

  2.再出口、暂准进口或者进口供国内使用的货物;

  3.转移到另一临时仓库、保税仓库或者海关仓库的货物。

  (五)在运输工具到达地或者指定边境地区推定控制进口货物的人,对有关货物的应纳进口关税负有缴纳义务。

  二、税则归类

  税则是税则号列、商品名称与税率的一览表,是对各种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标准;归类是按照货物的品名、成份、材料、规格、加工程度及用途等,确定相当的税则号列及税率,即确定货物在税则税率表中纵向排列的位置。税则归类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的高低,影响纳税义务人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的利益分配。印尼海关法对税则归类的原则、方法并无规定,而是授权由财政部制定。一般地说,税则归类采用总规则内部的优先原则、主要特征原则、比例原则、数值原则、最相类似的原则予以确定。[page]

  三、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征关税的尺度,也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根据印尼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最高税率为40%,但下列货物除外:1.国内有限消费和特殊需要的某些农产品;2.印尼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表11的例外清单中所列货物;3.根据国际协定或者约定征收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4.旅客、运输工具工作人员、

  穿越边境人员携带的进口货物或者通过邮寄或快递交运的货物;5.从对印度尼西亚出口货物有歧视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四、海关价格

  印尼关税实主从价税制,印尼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报关单登记之日有效的税率和规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海关价格是印尼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价格基础。准确地审定海关价格,不但影响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而且还关系到海关的职能能否实现。利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偷逃关税的行为,是世界各国海关头痛的问题,尽管印尼海关采取扩大海关调查、事后审计等措施,但毕竟影响交易的价格的因素与良多,如供求关系、交易双方的关系、成交量的多少、付款方式等等,国际贸易的错综复杂性,使印尼海关在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时,采用现实与逻辑的双重手段,根据海关伍的规定,海关价格以下列方式依次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演绎方式确定――按计算方式确定――按以上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一致的合理方法,以海关境内可以得到的数据为基础确定。

  可以看出,印尼海关价格的确定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买方就输入到进口国的有关货物的销售实际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这种价格是进口商为购买有关估价货物而付给出口商的全部价格,包括了海关估价时已付的和尚未支付但必须支付的价格;二是必须是一种销售价格,据此,免费交付、寄售进口、中间代理、子母公司交易、租赁合同等交易的价格不能视为成交价格。

  五、关税的不征、减免和退还

  关税不征是指虽然进入关境,但不认为应税货物,海关不能征收关税,入境货物与海关管理之间不存在关税法律关系;减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人的赋税,是对某些关税纳税义务人和关税征收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退税则适用于海关溢征的情况。印尼海关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此作了列举规定。

  (一)不征

  对进入关境的过境货物或者转运货物不应征收进口关税。[page]

  (二)免征

  1.根据互惠原则在印度尼西亚工作的外国代表及其官员的货物;

  2.在印度尼西亚工作的国际机构及其官员的货物;

  3.加工、装配或者安装在最终出口货物上的货物或者材料;

  4.科学书籍;

  5.捐献给公共教堂、慈善事业、社会和文化机构的货物;

  6.用于博物馆、动物园和其他类似公共场所的货物;

  7.用于研究和科学用途的货物;

  8.盲人和其他残疾人使用的货物;

  9.用于国防和安全的武器、弹药和其他军用装备,包括零件;

  10.用于其他国防和安全用的货物生产的货物和材料。

  (三)减征

  1.用于产业建立和发展的机械;

  2.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产业建立和发展货物和材料;

  3.用于防止环境污染的设备和物质;

  4.用于建立和发展农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的种苗和陆木;

  5.由经许可的捕捞船捕获的海产品;

  6.用于修理、加工或者测试的货物;

  7.按原状再进的货物;

  8.进入关境后准许供国内消费前,自然损坏、质量下降、毁坏、数量或者质量减少的货物;

  9.用于人类的医疗、血型和组织分类试剂的材料;

  10.政府进口用于公共目的的货物;

  11.暂准进境货物。

  (四)退税

  1.由于对进口货物进行了不当商品归类导致海关价格计算错误,从而多征的进口关税应予以退还;

  2.对由于某些原因必须在海关官员的监管下再出口或者销毁的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应予以退还;

  3.已经取得进口供国内消费许可的进口货物,以及已经缴纳全部进口关税后发现货物短少、有缺陷、质量低劣或者并非所订购的货物,溢征部分应予以退还;

  4.关税纠纷经裁决为溢征的关税应予以退还。

  六、关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有关的设备和原料进口,印尼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减免税便是其中最优惠措施之一,通过减免税政策,进入印尼的商品一半以上享受到优惠措施:

  (一)由国家投资协调局批准的项目,国内经营者在进口原料和设备时可在享受关税和附加税的减免优惠,以此作为刺激,鼓励各方投资。同时,投资者进口主要设备时可享受免税;进口辅助设备时可享受减税50%;关税税率为5%或低于5%的生产原料在生产经营的前两年进口时免税,关税税率超过5%的生产原料减半征税;消耗性材料在生产经营的第一年也可获得免税。[page]

  (二)同国外贷款援助的政府项目在进口原料(包括建筑设备)时,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

  (三)减免税政策执行时,把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进口原料、机器设备(包括二手设备),而不受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当然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必须得到认可。在申请减免税时需要提供一份出口产品消耗清单。为了便于监管,进口原料到出口成品的期限为一年,到1987年12月24日,出了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外,其他的行业生产商或生产者都能以专业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申请减免税。这样,只要出口需要而国内市场又没有供货或在价格和质量上没有竞争力都可以列入申请减免税优惠范围。出口的最低比例要求也由85%下降到65%。

  除了减免税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外,印尼还发布了许多优惠措施。如扩大对外国企业开放的经营区域;取消了钢铁、铝制品、饮料、食品、电器、化工品、重型设备等非关税壁垒;简化了电子、电器、化工、金属、机械、运输工具等进口手续;取消了关于进口原材料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简化了纺织、钢铁、机动车、机械的行政规定;许多出口手续被简化,从总体上说,贸易执照取代了所有出口手续。

  七、反倾销税

  (一)反倾销的法律渊源

  印尼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印尼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其中有海关法和海关法解释(1995年10号总统令)、《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政府条例1996年第34号)、《关于反倾销委员会的工贸部长法令》(工贸部长法令第136/MPP/6/1996)、《关于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工作组得组织与工作程序的工贸部长法令》(工贸部长法令第172/MPP/KEP/7/1996)以及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签署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等。印度尼西亚没有专门制定反倾销法规,立法层次和我国比较相对简单。

  (二)反倾销立案调查机构

  印尼反倾销调查工作主要由反倾销委员会(内各部门级别的跨部门专业委员会)来主导,由海关总署、农业部、财政部协助完成。反倾销委员会主席由工贸部长担任,副主席由参政部长担任。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和本委员会反倾销行动组。

  (三)倾销

  印尼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即为倾销。根据海关法解释,“正常价值”是指实际销售或应售的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交易的类似产品,或者国内市场销售量相当小以至不能用作比较因素,正常价值则指:[page]

  1.出口到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最高价格;

  2.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及正常利润的总和(即结构价值);

  3.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是指实际支出或应付的出口到海关境内的货物的价格。如果进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间有特殊关系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出口价格则指第一次再销售给自由购买者的有关进口产品价格。

  (四)反倾销税

  根据海关法和与之配套实施的《印度尼西亚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的规定,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最终裁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进口货物构成如下情形,则视为损害:

  1.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

  3.可能对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的。

  “国内产业”是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类似货物”是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商品。

  基于倾销与损害的调查结果,工贸部长可以决定征收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工贸部长做出决定时,财政部长应考虑反倾销税的税率。纳税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税的征收若有异议,可以请求复审,反倾销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应当做出终止或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第六节  异议与中诉制度

  为加强海关依法履职,充分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印尼海关法规定了较为健全的当事人异议、申诉等法律救济制度。

  一、异议制度

  所谓异议制库,是指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关税与伺费税总局局长提出意见,旨在更正错误海关管理行为的一种行政复议制度。根据印尼海关法规定,依异议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税则归类/海关价格异议和海关处罚异议:

  (一)税则归类/海关价格的异议

  进出口货物所有人如对财政部做出的税则归类或海关价格评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但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异议应当自该评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叫与消费税总局局长提出;

  2.提出异议之前,异议人应当提交相当于关税税额的担保;

  局长应当在收到该异议之日起的60日内,对异议做出裁定,如果异议被局长驳回,担保应当予以兑现或转作税款,则进口关税视为已经缴纳;

  如果异议被接受,担保应当退还给异议人;如果局长未在接到异议的60日内做出裁定,应当视为异议已被接受,担保也应退还。[page]

  (二)海关处罚的异议

  海关管理相对人若违反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官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处罚,可以向关税或消费局局长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更正。

  海关处罚异议同税则归类/海关价格的异议比较,在运作程序和处理方式上一样,在此不述。

  二、申诉制度

  这里指的申诉,是指不服有关海关管理行为,或者对异议后的行政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向税务裁判所提出诉求,以期通过司法裁量予以更正的诉讼活动。正确运用海关申诉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诉主体。包括:对税则归类和/或海关价格评定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对关税与消费税总局局长做出的异议裁定仍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诉时效。自评定做出之日;或者局长做出裁定之日起30日内。超过30日,视为接受评定或裁定,或者视为放弃申诉权

  (三)申诉要件。1.申诉人须在申诉之前,先行缴纳进口关税;2.申诉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受理申诉的主体。是指1994年第九号法律修订的《关于税收总则和程序的法律(1983年第6号法令)》中规定的税务裁判所。

  (五)裁判的效力。税务裁判所的裁决为终局裁定,具有执行力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有关当局也应严格执行。

  税务裁判所成立之前,申诉应当在收到异议裁定或评定之日起60日内,以印尼文字向申诉机构书面提交申诉状。申诉机构由关税与消费税申诉机构的名义建立,机构设在雅加达,该申诉机构的主席应当指派一个内设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制,采取民主但不公开的方式做出裁定。裁定结果不视为国家行政法院的裁定,但应当在做出之日起的14

  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关税与消费税总局局长。

  第七节  法律责任

  印尼海关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从立法体例来看,行政处罚则大量散见于海关法规范的相关条文,基本上随述于每个海关行为规范条款之后,执法主体是海关,执法手段是罚款,是海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海关法律关系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如:当事人卸载货物的数量与申报的数量不符,除应当缴纳货物不足部分的进口关税外,还应当并处500万卢比和最高达5000万卢比的罚款;进口人虚假告知据以计算进口关税的海关价格,从而导致少征进口关税的,处以少征税额百分之百以上和最高达百分之五百的罚款。民事责任主要是海关因其不当海关监管行为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赔偿,海关管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受偿。海关刑事犯罪危害最大,打击手段也最为严厉,印尼海关法对此作了专章阐述,本节着重介绍刑事责任中的相关问题。[page]

  一、刑事责任种类

  印尼海关法规定的刑事处罚种类主要有监禁、罚金和没收。

  二、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以法人、商行或公司、以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的名义,违反海关监管有犯罪行为时,直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予以刑事处罚。

  三、刑事责任方式

  监禁和罚金可以单处,也可并处,在下列情况下,监禁和罚金还可以互充抵:

  (一)法人、商行或公司、社团、基金会或者合伙组织处监禁处罚的一律以罚金折抵监禁,罚金最高数额为3亿卢比;应处监禁并处罚金的累加两项罚金。

  (二)当个人处罚金处罚但无法缴纳的,可以用监禁替代罚金,最高期限为6个月。

  四、追诉时效

  印尼海关法规定犯罪追诉时效为十年,从呈交报关单之日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十年且未被查处的,不予起诉。

  五、行为与刑罚

  根据印尼海关法第一百零二条至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关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如下:

  (一)违反海关法规定进口、出口或者企图进口、出口的行为。按走私罪处八年以下监禁,并处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2.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伪造报关单、附随海关单证、书面信息、或者传递虚假的口头信息,并将其用于办理海关手续的;

  2.以偷逃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进口费用为目的,未经海关批准,从海关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提取进口货物的;

  3.制作、许可或者参与将虚假数据记入账薄、记录的;

  4.储存、保管、拥有、购买、出售、交换、取得、提供走私进口货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单处1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运输走私货物的;

  2.销毁、修改、删除、藏匿、丢弃应予保存的账薄或记录的;

  3.删除、准许、参与删除报关单及其附随单证或记录上的信息的;

  4.明知其可能作为海关法规定的报关单的附随单证,但仍持有、提供国外公司的商业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未按海关规定的地点卸载货物的;

  2.未经许可,擅自开启、除去或者损毁海关官员施加的锁具、封志或者封记的。

  (五)进口人、出口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海关经纪人、承运人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账簿制度,并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处二年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2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page]

  (六)下列货物应予没收:

  1.正在走私或企图走私的进出口货物;

  2.以偷逃关税或相关进口收取费用为目的,擅自从海关监管区或保税仓库中提取的进口货物;

  3.储存、保管、拥有、购买、出售、交换、取得、提供走私货物的。

  4.运输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

  5.未按海关法规定的地点卸载的进口货物。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全文系列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920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海关法人变更超过30天
变更法人代表大概需要15日左右,这是在资料齐全,不需要补正的情况下。但是法人变更后还需要换取新的营业执照,还要到税务机关、银行等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案件在海关法务了应该怎么办
海关处理的案件全部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海关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
你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或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看具体流程
深圳罗湖海关法
你好,可以具体咨询一下主管单位。
咨询马来西亚海关法律
有可能的,请咨询当地律师。
后面的车经过了一个有很多人的地方。它划伤了我汽车的左前部。这是谁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之后,交警到现场进行勘测调查之后会根据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全责、主次责和同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印度尼西亚海关法
海关法规则
每天9小时的工作时间,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工作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44小时
已经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这套经济房的税率是多少?
应该按照实际住房套数算,至于税收问题你到税务部门了解
我朋友在网上买了拼图拼完后发现少了几个然后跟商家发信息她一直不回复直到官方介入仅退款不退货然后商家说
法律分析:1.找店家协商解决。找到店主,要求其退回会员卡中的余额。2.拨打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电话。店主不愿退钱,可以通过拨打315电话进行投诉。3.向市场
骑电动车撞人对方全责我工资18,000医疗费4万块钱我该赔多少钱呢?
骑电动车撞人首先应该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其次是赔偿误工费。之后是赔偿护理费,这都是需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