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途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4-10-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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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进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爹的效力有异议,...
双方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进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爹的效力有异议,仲裁程序就不能进行。仲裁委员会如果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则该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讼。
双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局,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就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如果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就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按照审判最终决定原则,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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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1、根据争议是否裁判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可分为非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或协商、调解)和裁判性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司法诉讼)。
2、根据争议的解决是否有第三人介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可分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和解或协商)和第三人参与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