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更新时间:2019-07-06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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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
中止时效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其他障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断,实际上是终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的效力,待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中断时效的事由有三种:
(1)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申请仲裁。
仲裁时效的延长,是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殊情况而未能行使权利,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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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