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更新时间:2019-07-0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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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 件 受 理 费
1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0-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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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1、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