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更新时间:2019-07-0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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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形的影响。在此必须注意,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仅适用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为该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其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所以才有相对于主合同是否独立问题。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性质上的独立性。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性质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截然不同。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2、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仲裁条款本身有独立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的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作为救济手段出现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合同其他条款而产生的争议,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关于主合同的结果事项的条款,它在约定的仲裁事项出现时才可能发挥作用。所以,它不因主合同失效而失效,反而因满足了其所附的停止条件而得以实施,发挥作为救济手段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的作用。

  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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