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仲裁权是指公民依法申请法定的行政仲裁机构对特定的争议依法进行公断、裁判的行政权利。目前,我国行政仲裁只有一种,就是劳动争议的仲裁。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均可申请仲裁。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和仲裁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