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更新时间:2019-07-08 13: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当事人双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条关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将其争议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据此,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更能体现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是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同时合同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从世界各国仲裁立法例、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仲裁条款独立于实体合同是一个普遍的规则。《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第2条第三款亦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即仲裁协议),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而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仲裁协议依法订立,对当事人双方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尊重。一方当事人无视仲裁协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所发生的争议不得以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国内仲裁如此,涉外仲裁亦然。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age]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要求仲裁协议除了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以外,还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7条规定的3种无效情形都是仲裁协议自身出现的问题,也从反面证明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总之,即使实体合同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均不因此受影响。这一点是中国今后的司法实践应当继续坚持的。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时认为: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对仲裁机构的表述,因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安庆市,合同中约定的“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安庆仲裁委员会,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在《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国务院1996年6月8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仲裁机构重新组建以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是中国惟一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合同中“中国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不能推定为就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表明双方当事人已不可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仲裁条款无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中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的规定得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结论,承认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仲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0266
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 [1]《纽约公约》第二条
  • [2]《我国仲裁法》第五条
  • [3]《纽约公约》
  • [4]《纽约公约》
  • [5]《我国仲裁法》
  • [6]《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 [7]《纽约公约》第两百五十七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10]《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 [11]《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12]《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协议部分已经执行,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吗?
公司与职工自愿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签订的,该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该积极履行约定。一般情况下,职工反悔的,申请仲裁也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工
无效仲裁协议可以仲裁吗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仲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仲
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规则,能否提起仲裁?
据你所述的情形看,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对上述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然后根据裁决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措施。注意搜集你们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证
仲裁协议效力
您好,有效。
什么是仲裁协议,应怎样办理仲裁协议?
说的太笼统,应该具体化一个问题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组织受理吗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去法院诉讼。不需要现行约定仲裁管辖。 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假如你再开一次机动车,你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你好,要看交警酒精含量检测结果
你好!我的小车被别人撞了,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可不可以像对方要车辆贬值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商业险的保
出租车绕来绕去多收钱,
出租车绕路如何维权发现绕路后当场提抗议,要求少付费或提前关闭计程器。到达后拒付款,这在出租车管理条例里是允许的。索要发票,然后投诉。因为出租车机打票上明确记录了
五一假期学校提前开学怎么办
学校提前开学是不正确的,可以向教育局举报,教育局也会管理这种现象。中小学的学生教育又是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的寒暑假时间是教育局规定的,任何学校单位不得私自提早开学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