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有以下几点的职责:
一、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参加仲裁庭活动。
二、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四、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劳动保障争议处理意见。
五、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贯彻执行。
六、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政策解释服务工作。
七、协助书记员做好调解、仲裁文书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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