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更新时间:2019-07-05 10: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1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1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与管辖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城市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房产管理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与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县级市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按本条例规定的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产纠纷的仲裁工作。
  各区、县级市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业务上接受青岛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必须查清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属本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城市房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参加房产纠纷仲裁活动。代理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房纠纷应在一年内提出。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受理。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仲裁权时,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事由终了之日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房产纠纷仲裁活动的申诉人和被诉人。
  本条例所称房产,是指经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发证的房屋及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章 受理范围与管辖



第十条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产租赁、买卖、交换、抵押、典当、修缮、相邻关系、使用权互换和侵害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的房产纠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均可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下列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超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时效期间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调解、判决的;
  (四)要求确认所有权的;
  (五)涉及离婚、析产、赠与、继承的;
  (六)涉外的;
  (七)涉及落实国家有关房产政策的;
  (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住房引起的;
  (九)军队内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第十二条 房产纠纷,由房产所在区、县级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房产纠纷,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争议所涉及的房产在两个以上辖区的;
  (二)争议的房产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
  (四)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五)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由自己处理的。
  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可把前款所列房产纠纷交区、县级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处理。
  各区、县级市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也可把它管辖的房产纠纷报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在房产管理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房产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员经考核取得资格后,由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请。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由仲裁员三人或五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争议不大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指定仲裁员一人独任仲裁。


第十八条 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房产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房产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房产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房产纠纷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受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受理后知道的,也可在仲裁庭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十九条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和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申诉人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page]


第二十二条 仲裁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对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在七日内决定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房产纠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房产纠纷后,应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被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房产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庭组成人员确定后的三日内,将其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仲裁,申诉人应提供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档案资料、原始凭证等。
  仲裁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提起仲裁申请。
  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处理结果与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房产纠纷后,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在仲裁庭开庭的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开庭处理房产纠纷,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陈述;
  (三)出示和鉴别有关证据;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发言;
  (五)被诉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六)当事人双方辩论。
  双方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并可再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评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的房产纠纷,仲裁庭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评议、决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自行评议、决定;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笔录应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


第三十四条 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的事项、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裁决结论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或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产纠纷受理后,裁决宣告前,申诉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但被诉人反诉的,不准许申诉人撤回仲裁申请,应继续仲裁。


第三十九条 申诉人经两次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庭的,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但被诉人反诉的,可缺席仲裁。
  被诉人经两次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庭的,可缺席仲裁。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房产纠纷过程中,发现该纠纷不属仲裁受理范围的,应终止仲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对本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仲裁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对各区、县级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或自行仲裁。
  重新仲裁的房产纠纷,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四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仲裁纪律,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妨碍仲裁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参加房产纠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青岛市物价局制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仲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446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房产纠纷仲裁律师费用怎么承担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纠纷的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大小确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您好,房产纠纷应该如何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什么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有什么条例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你好,房产纠纷被仲裁应该怎么解决
房产纠纷仲裁材料:根据我国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选择仲裁解决。这其中当然包括房屋买卖纠纷和其他房地产权
关于房产纠纷的仲裁问题
第一步:遇到二手房买卖纠纷当事人各方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应首先了解相关起诉的法律知识,一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咨询,明确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诉讼能
房产纠纷仲裁需要多少钱
你好,按照你们的标的收取
解决房产纠纷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要看一下你们的合同的,看仲裁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仲裁。无效,可法院起诉。
他们让我存一万定金是不是骗人的
网上贷款有风险,请谨慎
未成年夫妇住酒店需要给监护人打电话吗?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也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到酒店或宾馆办理住宿,但是需要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其他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情况。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请问律师
协商不能,只能起诉对方监护人了
离婚协议写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现想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该怎么做?
诉讼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
车祸问题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有:1、报案:事故发生后可先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量保留事故现场,如伤者伤情严重,则应先拨打120救人。2、现
男女朋友未婚先孕,男方需要支付什么费用
未婚先孕,如果孩子出生之后由孩子的父亲直接抚养,那女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费是可以父母双方协商的,如果双方将抚养费金额定为零,并且不会影响到孩子生活的,女
和前对象发生关系,分手后和许多人造谣
感情纠纷建议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