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工商)
更新时间:2019-07-14 04: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81)字第号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代理人:孟男50岁会计被诉方:果品公司代理人:王男40岁业务员申
××地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 字第 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 50岁 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 40岁 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
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
九八一年八月五日
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
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
会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
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 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仲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