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日对国内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认为,因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行为而受损失的投资者请求建设银行追偿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此案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表示,正在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决定。在该案中,申请人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诉权之争
申请人诉称,在“老鼠仓”事件发生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在证监会查处该“老鼠仓”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维护基金财产的利益。被申请人一直采取消极不作为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基民的利益,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请求被申请人向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追偿权,并赔偿相应费用和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基金托管人即便行使追偿权,亦是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而非是为基民个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托管人为其进行追偿。申请人只能就其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享有诉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没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基金财产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基金财产有损失,损害的亦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并没有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并非此案的合适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仲裁代理意见》中还称,申请人已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合适申请人。
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答辩意见中称,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起诉被申请人。
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
是否职务犯罪
被申请人辩称,唐建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上投摩根不应当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更没有追偿义务。申请人既无证据证明基金管理人负有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其所购基金有任何财产损失证据,其仲裁请求无法成立。唐建购买股票使用的是其个人控制账户的资金,并没有利用基金财产,其收益亦非是利用基金财产取得,因此唐建违法所得归入基金财产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上投摩根应当对自己的监管失职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唐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投摩根理应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page]
仲裁庭认为,唐建未动用基金财产,也无权动用基金财产,唐建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并非唐建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唐建个人违法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