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用来抵销和削弱对方请求或要求对方承担义务的独立请求。
一、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二、提出反请求的手续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向伸裁庭提交书面反请求,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书面反请求可以与答辩书同时提出或单独提出。书面反请求及其证明文件的份数应当是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人数之和,以保证各方当事人、仲裁员和秘书局/处均能得到一份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接受其修改请求
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继续审理:
1、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经法院审核该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2、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