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下为本人所记录,不代表对方一定承认,仅为我所听到,由于记录不可能太准确,有些话听不懂,仅供参考。胡----为仲裁庭仲裁员 陆----陆建 王-----桂林 王荣 律师 李----学校方副校长李之千
阳----对方桂林五合律师事务所 阳村发律师
胡:好了,下面是辩论,就是对双方提出的一些问题,你认为有一定疑问的质证。你对他们的东西不符合事实的可以提出疑问。
王:我们可不可以看对方证据啊?
胡:你认为他们刚才的东西不符合事实可以说。
王:对不起,我想问下,我们我们可不可以看对方证据啊?
胡(问其他仲裁员):你那里有吗?
胡(问王):你要看什么证据?你要看什么你说吧
王:所有证据
胡:首先我说经济干校他们提供的证据都是经过我原来提出的要交证据的时间提供给我的,是经过调查核实的,按原件中的结论(该句意思难听懂),对他们提出的证据,认为不妥的话就可以提问。
王:给我们资料看看,都要看
胡:都要看?证明了哪件事情你先说。
王:这个是在审理案子,当然所有事情都涉及到了。
胡:因为我这里太多了,你可以搞个认为你需要的材料。
胡:你要证哪一方面的内容
王:他所提的全部证据。
胡:全部,我这全部都有,一件一件来看好吗,
王:那你一件一件来
陆:我去拿,第一件。。。。。。
胡:第一件是什么,你说吧
王:不是!他们提交的,我不知道他们提交什么证据。
胡:看看,你别搞乱啊!
陆(笑):证据总可以给我看吧,不看也可以,但是你必须要签字。
胡:下面我已经叫证人签字了
(胡看看左右,陆将证据拿下来)
王:我要一份一份跟你讲
第一个证据是,贺林等人的证明证言,她这个证明空洞,没有具体的事实,写什么冲击会场,向领导发难,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思想混乱,这个没有任何具体的事实,是一些口号,大帽子
胡(问被告):对于这个怎么说,他们认为你们没有事实。
阳(对方律师):这个具体的事实都根据(听)证人述说为证据,这个事实刚才已经有这个几个代表作证人说明了情况
胡:那这个你,他这个你不再这个什么了,那你就这样了。(似乎在解释有证人就算事实,提供的证据里不用证明事实)
陆:那我再提一下,这个刘大力,李之千、周晓明、以及贺林,汪梅孙远,作为校领导,作为领导班子,他们作证,身份合适吗?[page]
胡:合适不合适是由我们来裁定的,但是他作为证据提供给我们,然后我们通过廷审了以后来核定。
王:刘大力,李之千周晓明,以及贺林,汪梅孙远他们本身就是领导班子的人,作出这个辞退决定同时作证人是不合法的
胡:与(被质证)没关系
陆:2008年11月29日,谭迪光他证明我2008年11月28日进入教室发传单
王:第2号证据,谭迪光的证言,这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并没有提供所谓的传单作为证据
陆:他说我发传单要提供传单作为证据
王:这个是他说的,他说什么都可以说,但是传单在什么地方?没有提供!
王:第三份证据。。。。
胡(问被告):你能提供吗
阳:这个事实存在,它不是一个证据所能够证明的,有多个证据都能证明,第一个就是学校对他进行处分,第二就是刚才王春林做证,因为这个事,第三就是谭迪光的证词,证实是到各班散发传单,当事人在被进行处分后,他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就申诉人所言,他敢于奋斗,学校对他进行这么大的处分,他竟然不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这充分证明这个事实是真实可信的。
陆:我认为他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光凭几个人证明和领导无理的处分,就能决定我是有错的。比如说我当领导看不顺眼某人,找几个人证明他有错,给他个处分,难道他就真的有错了吗?
我质疑这些没有证据的这些证词。没有拿出我发的传单就不能说发传单,就如同你说人杀人必须有铁证,人证物证俱在,不能说谁杀人就杀人。
王:关键这个所谓的传单,更重要的是上面写的什么东西。
陆:在辞退我的文件上说,我散发了恶毒攻击诽谤学校和学校领导的传单,那么请你出示具有这个性质的传单。
阳(眼睛看着桌下,找找):这个传单有是有,但是拿出来它也不能说明什么。。。。
王:怎么恶毒诽谤,怎么攻击?
陆:并且要证明这个是发的。有公安机关的鉴定,有我的指纹吗,否则没有事实依据。
王:这个关键是传单内容,内容必须证实是攻击诽谤,捏造了什么样事实?这个事实是假的还是真的,我说你学校乱收费或者开了黑网吧,你没有开,或者你的网吧有资格的,那我就是攻击你了。
陆:如果是我发传单上面写社会主义万岁那我有罪吗?
王:也许发的传单,上写刘大力校长万岁,这也是攻击吗,也是诽谤吗?所以要看传单的内容!!
王:啊。第四份证据,锁铁链,哦,第三份证据停课琐铁链,同样也没有证据,[page]
陆:说我们到教室发传单,锁车,刘大力,李之千,汪梅,李之千这些副校长来证明,首先他们是领导班子,是对我作出辞退领导班子的成员,在此做证不妥,其次,他们怎么就看到了我擅自进教室,怎么就看到了我强行叫教师停课,他们亲眼看见吗,要眼见为实,请问他们当时在哪里?是否看到我锁车,是否亲自在场。
王:这份证据上有11个人签字,他如果要证明05年11月28日陆建、章象青两位老师擅自冲进教室,强行散发传单,必须这11个人同时看到了才能签字,没有看到怎么能作为证人签字证明呢?
胡:这些事情是不是在记大过前发生。
王:没有发生这些事情。
胡:因为他曾经作出过处理决定。
陆:这个事情是在什么之前,哪个事情在什么之前?
胡:比如说锁铁链啊。现在我问你,这些事实在记大过前发生的就行了。
王:没有发生这些事情,无所谓前后
胡:因为从时间上来算
那这些在记大过的处分决定里面有吗?
王:那里没有事实,没有原因。
陆:这个我没有签收。
胡:提到过吗
王:没有提。
陆:首先这个处分是他们单方面的决定,我们没有签字也没有书面的检讨等。
胡:这个是在处分之前,就象刚才被告人说过,学校对你做出处分决定之后,你们不服,去申诉过没有。
陆:我们向工会申诉过,以及我们的申诉材料我还在,我们向这个陈淑君书记进行了申诉反应,我们当时就这个行为
王:如果2005年11月28日是事实的话,08年5月12号才签字作证,如果是当时违纪,而且被述方讲他们作出处理,当时就应该收集证据,而不是现在才来签字确认。
胡:这个是我们来审定。
陆、王:我们提出疑问,希望仲裁庭考虑。
陆:就说举证时间不对,不恰当。
王:证据4和5,记大过和停课的文件,既然05年已经处理过了,为什么又拿来作为辞退的理由,而且当时就不应该作处分,这个是重复处罚。
王:这个证据6,会议记录证明申请人承认错误,全是他们自己写的,没有时间地点,也没有申请人签字,没有任何人签字。
(没有证据7)
陆:证据8,学校提前解除对我处分的决定,这个不是我要求他提前,并且提前撤消处分要打报告,请出示相关申请报告,学校没有打报告就可以撤消处分,管理混乱。这个是学校害怕所为。
王:这个证明学校要处要罚学校说了算。[page]
王:证据9,这个是民事裁定书,也就是法院在刘大力撤诉以后给予的撤诉裁定,这个不能证明有侵害了刘大力的依据,这个反而证明是因为他自知理亏,在法律了上没有依据而撤诉的,如果是侵害了你刘大力的名义,你为什么不把官司打下去?为什么不拿一份法院判决给他,判决陆建承担了侵权责任的一个判决书?
陆:这个刘大力他诉我散发传单侵权,他是原告,我是被告,他有怎么多理由,而且班子这么强硬给我记大过,我也没有有承认错误,为什么他不坚持,中途撤诉,说明他心中有鬼。而且他搞我的事实根据,请拿出传单!
胡:暂停一下,被申请人,刚才他对你那些证据,你有什么要说。
阳:刚才那个王春林做证陆建向学生道歉,他们赔礼道歉以后,校长撤诉,学校解除处分,为了以后更好的工作。
胡:那你继续。
王:第十份证据是周逸的一份写的证明材料,提到就是说陆建老师有扬言什么去电视台物价局报社反映情况,这些都是一些正常的渠道,为什么不能去物价局反映情况呢,为什么不能借助媒体曝光呢,这都是合法的渠道。并不是说我要杀了你,我要到你家里抄家,不是这种行为。提到的都是合法的权益,而且这里提到推举杨颜超同学作为代表,向七星法院起诉,最后判决他们胜诉的,说明他有道理,推举是正确的,是文明的维权方式,不是去你家打砸抢!所以他所说的,不能证明陆建有任何诽谤、侮辱和威胁领导的行为在身上。
陆:我提问下证据10,这个周逸老师说我在课堂上,了解到领导与学生代表沟通内容,就是说明学生没有闹事,我对他们说我可以出面接受采访,我问被申请人,你们这个证据,是不是说法律不允许这样说。并且说这激化了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引出了许多事件,这点请详细说明!这里的事由与本案许多处也无关,要求校领导到阶梯教室解释,说明他们没有罢课,是你校领导同意和他们沟通才去。学生去电视台,物价局上访是不是正当行为?而且和我没有关系。
王:我补充,证据10所提这些问题,恰恰证明学校混乱,只有乱才有这么多事!谁造成呢,曝光是因为你们有问题。
陆:对! 证据11,
王:王春林证明,在学校党委会上道歉认错,他不是党委委员怎么参加这个会议,起码他应该是成员,
李:他是党行办主任
阳:后有一句,之后我受学校委派去承认错误
胡:学校委派啊!
王:那是他去道歉。我不知道啊。
陆:他道歉什么我不知道。
[page]胡:他陪你去了吗?
陆:我不知道他说了什么,我没有去。
王:那是他自己去说。
王:第12份证据是七星区法院在陆建给杨颜超作证的笔录。
陆:是我作证的笔录。它证明我到法院出庭做伪证,那证明什么是伪证,就是说我这里面所说的都是假的,首先这个是我帮杨颜超诉学校违约作证人的情况下,法庭的笔录。那么他说我作伪证,讲的都不是事实,但是法院判决,我这里有,你们(仲裁员)不给我提交,但是我可以提交,法院判决学校违约成立,学校败诉,说明学校长期实行2+1模式是成立的,我没有做伪证,并且没有攻击学校,如果攻击的话,法官怎么会给我讲,而且在法庭上所说的东西,不能用攻击这两个字来说,我作为证人出庭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为这个学生出庭,法院判定学校败诉,我支持他们是正当的,是我老师的责任,并且学校以此为理由辞退我,在辞退决定上他以我作为证人攻击学校这点来辞退我,违反了《刑法》打击报复证人罪这点,对于证人如果以辞退,开除公职等手段报复的,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是轻的。重的3年以上到7年以下。他说我作为证人攻击学校,我所说的事实一个是学校2+1模式,以被法院最后质证,不存在伪证,。。
阳:这个笔录想证明他是作伪证,我先在这里说明下,他不是证明2+1模式是伪证,而是下面有一句,学校(没有)安排学生去实习的问题
陆:这个是学校安排去外出实习这个事情是有说法的,他们安排但是专业不对口,(其实是申请人忘记了,在此补充,申请人都还在帮学生上了课,学校哪里安排学生外出实习了呢?)
胡:这个作伪证呢是说明有这么一个事?
王:用这个笔录来证明做伪证根本不成立,如果他拿出判决,判决说陆建所作证词无效是虚假的不予采信,那才是伪证。
胡:这个是我们是我们这个
王:他提供这个证据说明是他在打击证人
王:第13份证据。这个也是有包括学校领导班子的签名,他们根本不在现场,怎么能知道有这些所谓的挑动学生闹事,发动动员学生起诉,这个就是把辞退决定书上的那段文字抄上来,然后让大家签字,这个没有效。
胡:被申请人,他们认为当时那些签字的老师都不在场。
阳:是这样的,每个人知道部分事情,不是每个老师每个人对所有的事情都知道,
王:从被申请人讲的来看就自相矛盾,如果是有些人知道那就按有些人来签,不知道就不签字嘛!他只知道一部分那就签上他的一份,那干脆就拿辞退决定叫所有人签字就行了,这显然不合法。[page]
陆:有部分人不知道,他签字干什么,他知道一半也不能全部签啊。
阳:这个确实在是学校这方面有些错。
陆:第14份证据,证明我因出勤奖被扣找校长,校长不在,就踢办公室门,捶坏了两位副校长的校牌,砸烂了痰盂。几分钟后东江派出所的干警到场了解情况,他们看到的是什么什么情况,是到处是被砸烂的痰盂碎片,还有考勤牌上被折断的校牌,几滴鲜红的血迹,血迹是因为陆建乱捶走廊上的铁门受伤留下来的,公安干警到学校时已经看不到陆建,他已走出学校,这个是错误,我在场的时候公安干警就在我后面,就在办公室里坐着。如果说他们看到这些必然会带我走。我先问李副校长,牌子是怎么做的,一个扁扁纸做的卡片,插在木板上,你用手捶断一个纸片的话,你们分析下是木板先断还是牌先断,而且一下两个,其次牌子间有间隔。你说我摔坏痰盂请出示痰盂碎片的证据,口说无凭,并且是手摔的,上面是不是有我指纹?我又为什么拿着一个充满痰的肮脏痰盂来摔。你换个踢字都好解释。这个东江派出所做的证明失实
王:我说下。。。。。。
胡:被申请人你们能说明吗?
阳:呃、呃、呃、呃。。。。。。(反正听不见其他的)
胡:当时那两个校牌是他们你能说明吗
李:说实话,我没看到你弄坏的过程,别人看见了,但是我的校牌是坏了,而且那校牌是塑料的不容易坏,木板是绝对打不坏的。
陆:请出示被折断的校牌,出示痰盂碎片。如果是你自己折断的,又怎么怪我呢?
王:我补充下这个是被申请方自己写的材料,然后自己盖的章,东江派处所盖的章,但是从内容上看是自相矛盾的,首先是从学校的口气来讲,07年的7月3日怎么怎么样,学校报案,公安干警看到的情景是,只是看到碎片,只是看到折断的牌子,只是看到血迹,而且上面讲,公安干警赶到时已经看不到陆建了,证明公安干警没有砸东西,而且刚才被申请人李校长也讲了,说实话他也没有看到,那怎么证明是陆建砸坏了校牌呢,既然没有看到怎么写情况属实呢?怎么证明是陆建砸坏了呢?
王:这是第15份证据,也是有刘大力、李之千贺林等12个人签字也是证明砸校牌,这些人都没有看到怎么签字证明的?
陆:李之千没有看到怎么签了字?
李:我那个牌子搞坏了。
陆:他本身做为个校长,他是作为辞退我的,这六个校长都在这里签字,刘大力当时早上都不在,他怎么也看见了?周晓明,贺林都看见了吗,没看见为什么在这里签了字?能解释下吗?[page]
王:17条证据,也是签了有一二十个人的名字在上面
陆:第17份证据,一共有25个人签字,其中刘大力,李之千等副校长和校长又在其中签字,这是不和规则的,他们本身就作出辞退决定的人,是我要告的对象之一,那么,他们作出这个材料证明,元月18号上午,经济干校召开年终总结大会,这里所说的东西不是事实。
王:我们想强调的,申请人在会上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我就不重复了,我们想提醒的是,他在会上提出的东西是合理合法的,他并不是说你校长在办公的时候,在上课的时候,组织人员去闹去吵,开会的时候不说事说什么,平时都不开会,他就在这个时候说,关键说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污蔑校长,或者诽谤学校,没有!他说的刚才已经讲过了,你没有坐班,你不执行,你不给别人讲,这个制度不公平嘛,第二就是你的制度没有通过教代会,学校制度当然要通过教代会讨论了,他提这个问题是正当的,我们想讲的是这个问题。而是你刘校长听到这两个事情很生气,一个是你没面子才喊了散会的。
陆:这份材料,他证明我是冲击会场的,在这里,我根据法律和事实,证明我没有冲击会场,我的行为有理有据,法律有这么几个法律支持我的观点,第一个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代会工作规程,关于教代会的规定,我作为一个教代会教师代表,有权对领导进行监督和批评,对学校任何部门任何领导都有这个权利,在大会上也有这个权利,第二点我所提的问题说,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教代会,而学校辞退决定上说我这是攻击学校坐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管理制度违反国家法律,确实他违反了,为什么,我这里举证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广西第二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有一个审议通过权,规定学校提出的人事分配制度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颁布施行。。
胡:这个东西认为是你的权利和义务,是你们学校管理上的事情,和本案无关
陆:他说我攻击啊
胡:虽然这个与案子有关,你当时是否就你的观点说你没有冲击会场,对于你们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在我们的审理范围
陆:根据法律我没有攻击他,也是个理由啊。
胡:提出你的意见是你的看法或者是你的建议这个都是可的,但是不在我们这,这都是你的权利
陆:都是我的权利,学校辞退决定说我是攻击,我就要证明这不是攻击,对吧。那我现在向你出示我所辩论的东西和相关证据,这没有错吧
胡:你刚才给了
陆:这个法规应该由你们自己去找了[page]
王:后面的证据,18号证据,对陆建的处理意见刘大力签字,以及19号他们内部的记录,这些内容和辞退决定是一样的都是没有依据。第21个证据,经济干校谈话记录,他所提到的也同样
胡、男仲裁员:呃,这个后面的证据材料是程序上的问题,把证据材料给我们吧!
(陆交还证据,不明白为什么后面的不给讲了)????
胡:有什么补充没有。
胡:那就这样,按仲裁的程序,看还有什么补充,如果没有新的补充就到这里,根据双方我们来调查。
本人对此过程有这么个评论,仅代表我观点:
一、我方对被告方所有证据都表示不认同并提出观点,但是,对方几乎不能辩驳,很多时候是默然,即使回答也是在仲裁员提示要其该回答问题的时候才勉强说几句;对方回答的东西似乎比仲裁员的少,看起来象是仲裁员在回答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方仅对其中5个证据,说话了11次,而仲裁员说话27次。
二、对方提供了27(或者是21本人听不懂是七还是一)份证据,但是在我方质证到21个证据的时候,被仲裁员打断,说这个是程序的问题不用问了,但是本人认为这个很重要,并且,我估计他们会以此为一重要证据,因为第21份证据是上级的调查谈话内容,既然对方提交为证据就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质证,证据才能被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如果该证据没有被提交到仲裁庭经过双方质证是无效的(具体看法律),若仅由对方提交,而不给我方看,如何质证它?这里存在很大的疑问,留给仲裁员思考!
在整个过程中,王荣律师沉着冷静,不放过对方任何一点错漏,不失为一名好律师!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