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

更新时间:2019-07-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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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提要]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

  [内容提要]

  根 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原债权人依法将合同债权全部移转于受让人时,该受让 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债权让与在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后,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兼并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 司,属于公司合并的一种,兼并后的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承担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与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分立,经债权人国家 开发银行的同意,分立后的两公司根据约定承担对原公司债务。国家开发银行将其对重庆夭伦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并向债务人重庆天 伦纺织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则债权让与对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发生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8万元;

  2、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01年6月20日共517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994 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与江津市棉纺织厂签订了借款9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借款用于技术改造,国家开发银行按约先行支付了部分贷款。此后,国家开 发银行于1995年2月28日出函,将此900万元贷款中未支付的332万元部分暂停支付。1995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向经办行中国工商银行江 津市支行发出解冻通知,对暂停支付的贷款予以解冻。在此期间,江津市棉纺织厂与江津市化纤厂于1995年3月13日合并,成立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成 立后的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接受了江津市棉纺织厂的全部债务。1995年10月17日,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为保证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对国家开发银行的 借款,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该担保函主要写明:如债务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保 证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书面还款通知3个月内,清偿上列款项;江津市茧丝绸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的改变、债务人与 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者文件及上述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1995年10月23日国家开发银行与重庆天伦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贷款额为900万元的借 款合同,同时废止与棉纺织厂在1994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单位仍为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1995年11月,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由于严重亏损,资不 抵债被江津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理、变卖,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和退休 职工养老金,清偿所欠税款后,已无财产可分。1996年9月25日,江津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此后,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兼并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 公司。

  1997 年11月15日,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此前的借款合同作了相应的变更。新合同约定: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 行借款人民币900万元,该借款用于每年80万平方米提花泡沫复合簇绒地毯技术改造项目,借款期限为7年11个月,即从1994年12月30日起至 2002年11月20日止,贷款利率按年息10.53%计算,按季结息,到期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的规定 执行。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上述款项。1998年11月20日前4o万元,1999年11月20日前140万元, 2000年11月20日前240万元,2001年11月20日前240万元,2002年11月20日前240万元。借款方如提前还款,应在还款日20个营 业日前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双方还约定,重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即为逾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可按有关规定计收逾 期贷款利息,如经催收仍不偿还的,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扣收。此后,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与重庆天 伦纺织有限公司分立,此900万元的债务仍由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1997 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与代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签订了关于上述贷款的债权转让协议, 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债权1311.3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表内利息411.3万元。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将此情况以书 面形式通知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2000年11月,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后新公司更名为“重庆市天 伦地毯有限公司”,即被告。另外,2000年6月22日,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曾归还利息2万元。2001年1月4日,该公司又归还本金2万元。

  2001年7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

  [审理结果]

  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办事处起诉后,考虑到其对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抵押无担保,而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故拟与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在法院主持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办事处与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本金8980000元及至2001年9月20日止的利息5396090.28元;

  二、 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5日前偿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823242元;从2002年1月起至2004年6月止的 30个月内,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偿还20万元;于2004年7月25日前再偿付176758元。至此,被告重庆市天伦地 毯有限公司应共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偿付7000000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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