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公司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一直就相关的赔偿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后来事情就到了仲裁。前些时候,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仲裁结果出来了,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是很认可,觉得有些地方不合理,但是仲裁书上面却明确写着“终局裁决”。这种情况下,公司还可以提起诉讼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时最终裁决,即裁决之日起发生效力。但是这种终局,是变相的终局,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下,员工仍然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当发生法定情形时才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时:
1、适用法律、法规却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既没有以上事由,又不愿执行的,员工是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
相关知识:劳动仲裁一裁终审的案件有哪些?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以下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以上两种情况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