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企业对职工的处理决定作变更或再行处理仲裁委
更新时间:2019-07-1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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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370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370号)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开除、除名、辞退 职工发生的
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
仲裁委员会对 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应将不同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理意见在
仲裁庭调解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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