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如何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
更新时间:2019-07-1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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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争议后,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因此,仲裁委员会承办人在接待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的过程中,一般只对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答复,不对实体性的问题予以咨询,不判断谁是谁非或谁...
发生争议后,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行使
申请仲裁的权利。因此,
仲裁委员会承办人在接待申请
仲裁的当事 人的过程中,一般只对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答复,不对实体性的问题予以咨询,不判断谁是谁非或谁胜谁负,只要该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予以受理。即 使承办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当事人坚持申诉,承办人也应允许其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经审核确实不符合
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以《不予受理 案件
通知书》正式通知当事人,以减少应当受理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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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当事人所行使的申诉权一般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有申诉权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