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对于文件不完整的配偶签证申请,签证官可能没有给第二次机会。
最近两名布里斯本申请人自己递交了缺乏准备的820/801类别签证申请并且很快收到了拒签通知包含下列评述:配偶签证申请确认信提供给您。此信说明:
“请注意移民局可基于您的申请来做出决定,不会要求额外的信息,因此请确保您提供所有所需信息”。DIAC似乎采取了相同的方法来处理其他州缺乏准备的申请。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聘请有经验的移民代理递交配偶签证。
当申请人仍与其他人处于同居关系时可以再结婚么?回答是‘可以’
下列是移民局程序建议手册(Procedures Advice Manual)的摘抄:条例8.3并未规定申请人或担保人不可有同居配偶。已婚人士如果他们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配偶的关系结束,并且与其合法配偶不再在一起生活,仍可被视为是同居婚姻中的一方。
也就是说,只要能符合5年的的时限,已婚人士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配偶的关系结束,并且与其合法配偶不再在一起生活,即使还没离仍可再婚,仍可再以同居关系保送新的申请人,申请820/801签证。
配偶签证的最新的更新(2013年9月)
配偶签证可以是夫妻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对于境外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309临时配偶签证和100永居配偶签证。对于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820临时配偶签证和801永居配偶签证。还有一种境外申请的夫妻300的未婚夫妻签证。
对于同居关系,除非有未能控制的因素,各方必须具备实时至少12个月同居关系。不过,如果各方能在Relationships Act 2008 (Vic),或Relationships Act 2003 (Tas), 或 Relationships Register Act 2010 (NSW)下注册同居关系,都能要求对12个月期限的的免除。
一般上,欲证明丈夫和妻子关系,各方需提供下列证明:
财政方面的关系,这包括:
·任何共同拥有的物业或其他主要财产;和
·共同负债;和
·对于主要财政和财政来源有共同的承诺和承担;和
·关系中的一方是否和对方负有法律责任;和
·共同分担家庭日常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