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除了每个移民申请者都要交的基本文件(如出生,婚姻,无犯罪等)外,还要拿出材料证明你是个成功的企业家,如公司注册文件,财务报表,税务登记等。关于你的资产方面,要有银行证明,房产评估,股票交易记录等。
如何取消条件 :
所有的企业家移民在入境时,都会有几项条件附在他们的移民纸上。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家移民必须在二年时间内,满足以下条件:
1.创立或购买一个生意;
2. 做出一笔相当数额的资金;
3. 聘请一名以上的加拿大公民
或永久居民(企业家自己家庭
成员除外)以创造就业机会;
4.自己亲自参与企业管理;
5.该企业对加拿大的经济作出卓越的贡献。
移民局要求,每个企业家移民在报到後,应每隔半年向移民局作一次书面的报告,报告他在这半年内有无开始进行投资,有无开创生意。有些企业家移民没有严格遵守这一要求,只是在最後开创生意时,才向移民局作最复的申请报告。这样的做法,虽然已经违反了移民局的要求,但并非是严重的问题,移民局一般不会追究。但是如果企业家移民在二年中未能满足以上所述的五个条件,则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其移民身份合发生严重的问题。
现在,笔者将以上五个条件做逐——解释:
—、创立或购买一个生意
企业家移民必须创立或购买一个生意。“创立”是指新设的,“购买”是指现成的。这两种情况都是被允许的。无论是创立或购买一个生意,以下几类生意是不能用来取消企业家移民的条件的:
A. 进口公司,专业进口国外的产品来加拿大销售(除非该产品或服务在加拿大是不存在的);
B.房地产的被动投资;
C.保险经纪或地产经纪公司;
D.专业执业的生意,如医生诊所或会计师事务所。
“购买生意”也包括对现有一个企业的参股,如果一个现有企业需要资金,用于扩大经营或是挽救该企业,这样的生意也是可以用来取消条件的。有一种情况是移民局不能接受的,即企业家移民购买一个现成的生意,目的是为了要取消条件。当条件取消後,该企业家移民又将生意卖回给原来的业主。这就是所谓的“Flipping Business”。这种做法不为移民局所接受的原因是:
1.这种做法不可能满足法律上“自己亲自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因为这样情况下,企业家多数不会自己参与该企业的管埋。[page]
2.这种做法对加拿大的经济不会作出什麽贡献。
还有一种情况是移民局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的:即企业家移民在移民报到後,确实购买或创造了一个生意,但是在条件取消以前,他将该生意卖了,或是该生意无法继续下去而关门大吉了。在这样情况下,移民局会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确认定是否能取消条件。
二、作出一笔相当数额的投资
企业家移民在购买或创立一个生意的时候,他必须对该企业作出一笔相当数额的投资。法律上对於该投资数额的多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只是说“相当数额”(Substantial Investment)。但是B.C.省政府提出一项建议:“在大温哥华和维多利亚地区,该投资的总额应为15万加币。在B.C.省的其它地方,该投资的总额应为9万加币”。B.C.省政府的这一建议,并不是法律,因而,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只是对於联邦政府表明了它的建议。这一建议,联邦政府是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事实上,也有仅花了二、三万加币,就取消条件的、关键在於‘相当数额”的投资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因此,是一个相当灵活的,相对的概念。移民局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会通盘考虑整个生意的全部情况,尤其是他们会考虑你所做的这些投资是否确实会创造一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例如,一个农场和一个电脑程序的开发公司,两者所需的投资额就会很不一样。一个农场如果机械化程度很高;那么要养活一个全职的工人所需的土地面积和机械设备就会很多。因此,可能一个价值四、五十万的农场,只能养活一名全职的雇员。但是,如果是一个电脑程序开发公司,所需的工具可能只是几台电脑。因此,所做的投资总额就会很低。同时,“相当数额的投资”这一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例如,对於一个普通人来讲,15万加币可能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了,但是对於一家大企业来讲,15万加币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数字。所以,在说到“相当数额的投资”的时候,还需要看处理该企业家移民取消条件申请的移民官本人,他的阅历和经验。
移民局也了解,有些企业家移民,并没有真正在企业中投资一笔相当数额的资金,或者,虽然是投入了15万加币在某一企业作为他的“相当数额的投资”,用於取消条件,但是这笔钱一直是存在某一银行的户头中,或者是相当一部分存在银行的户头中,并没有被用於该企业的实际运作。这时,移民官就会对该笔投资的用途,作出详细的询问。如果投资的资金是进了公司的户头,又被企业家移民本人或其亲友借去,或是手头的资金,一直存在银行里。移民官就会详细询问这些资金的来龙去脉以及它的用处,以确定你是否真正作出了“相当数额的投资”。 三、雇请一名以上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page]
法律要求,企业家移民所做的投资,必须为一名以上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提供一个就业机会。也就是说,你的投资必领创造一个以上的全职就业机会。这一要求,会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该就业机会,必须是全职的。但是,移民局也允许有几个半职的职员,其工作的总时数可以折算成一个全职的职员。例如,你可以请一个职员在上午工作,另外一个职员在下午工作。或者是例如许多农场所做的那样,在夏天,他们会雇请很多雇员,但是到了冬天,就一个雇员也不雇请。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一年中该农场所雇的全部的职工人数,平均起来可以折算为有一个全职的雇员在该农场工作过,那时就可以满足法律上所谓“一个以上就业机会”的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家移民需要特别注意的。当他参与一个现有企业的合伙或者是与别人一起合伙开设一个新的生意,而合作的伙伴只出一部分的投资,另一部分由企业家移民自己作出,那麽,该企业家移民所做的那笔投资只能被认为是创立了相应比例的就业机会。恍如,两个合伙人,各投50%的股份,如果该企业只有创造一个就业机会,那麽企业家移民所做出的这50%的投资额。只创造了半个全职的就业机会。另外半个就业机会是由另外一方投资人所创造的,并不会被认为该50%的就业机会也是由企业家移民创造的。但是如果企业家移民和他的合伙人一共创造了两个就业机会,那时就会有一个就业机会被认为是由企业家移民所创造的。依次类推。
另外企业家移民所创造的就业机会,是不能为他自己或他的家庭成员所创造的,必须是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加拿大公民所创造的。法律规定,企业家移民的直系家庭成员,不能被看做是取消条件意义上的“加拿大永久居民”。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企业家移民雇请他的非直系亲属作为雇员,而这样的就业机会,也会被移民局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移民局在审查企业家移民是否满足“制造一个就业机会”这一要求,还会看你为所雇的雇员所付的工资是多少。如果是一个企业请了一个工程师,每个月只支付—、二千加币,那麽移民局会对你这一企业是否在正常运作产生怀疑。
四、企业家移民必须自己亲自参与企业的管理
企业家移民必须证明,他自己是亲自参与了企业的管理。法律上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你请一个经理,然後将全部生意交给该经理去管理。而企业家移民自己则完全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在判断该企业家移民是否有亲自参与企业管理的时候,侈民局一般会看以下文件:[page]
* 合伙人的证明信,证明企业家移民在企业中的职责;
* 已经签署的商业合同,可以显示出这些合同是由企业家移民本人所签暑的;
* 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文件往来;
* 合伙协议或股东协议;
* 企业家移民对於公司重大决定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在人事选择方面的权利。
移民官在审查一个取消条件的申请案时,一般会问以下问题:
A. 你的生意的地址在哪里?
B.你是否设立一个公司,还是用合伙或个体形式?
C. 你是否有合伙人?
D.你本人是否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董事?
E.生意是什麽时候正式设立的?
F.你的生意是否有交纳GST和PST?
G.你的生意是否有营业执照?
H.你的公司是如何将 GST和PST,以及其它失业保险、工资预扣税等缴交给政府的?
I.你对於自己的生意是否有全部的控制权?如果有,你是否将这个决定权委托给你的下级?
J.你是如何参与企业的管理决定的?
K.你对於企业的利润是否有分配权?
L.你自己的工资和报酬如何确定的?
M.你是否有银行户头的签字权?
N. 你是否有专门的办公地点、职员和资金?
O.你本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是否需要负责?
P.你的公司今後的发展计划如何?
Q. 你是否对生意做任何监督、管理?
如果移民官从你所提供的资料中,还不能得到满意的答案,他就会安排企业家移民与他进行一次面谈,甚至有可能亲自去企业家移民所创造的生意地点进行实地考察。
五、企业家移民所创造的生意应该对加拿大的经济作出卓越的贡献
这一要求也是一个比较模糊不清的概念。移民官本人的阅历和经验,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有一个案例曾经提到,一个企业对加拿大经济是否作出卓越贡献,要看该企业是否有盈利或有预期的盈利?还要看该企业是否有业务收人,也就是说。是否在正常运做?该生意是否有获得应该有的营业执照,以及是否准时缴纳应该向政府缴纳的税收?当然,此案所说的这些标准是一个会对加拿大经济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要求。但并不是说满足了这些要求,就已经对加拿大经济作出贡献了。每一个具体案子,是否对加拿大经济已经作出卓越贡献,还需要取决该案子的具体情况。
以上所说的这些条件,企业家移民必须在他入境报到以後的二年以内,全部完成。超过一天都不行,而且,五个条件必须全部都得到满足,不能仅满足部分,还有部分是在二年以後才完成的。例如一个企业家移民在二年以内购买了一个生意,做了一笔投资,但是本人在二年以内没有参加企业管理,而是在二年以後自己才亲自参与管理的。而且雇员也是在二年以後才雇请的,那时,该企业家移民就会被认为没有能够在二年时间内满足企业家移民所应满足的全部条件。[page]
如果企业家移民没有能够在二年以内完成全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移民局就要向移民暨难民委员会提出一个报告,并将该企业家移民送去移民暨难民委员会出庭。在出庭期间,裁判官会审查当事人的全部文件,并且听取企业家移民自己的陈述,如果裁判官认为,企业家移民确实没有能够在这二年时间内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条件,他就会发出一个离境令,命令企业家移民和他的全部直接家庭成员,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加拿大。这时候,企业家移民就会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