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2-09-2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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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如下:(1)

  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是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其中行政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主要如下:

  (1)律师。其必须是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该外国人在本国的律师只能以该外国人本国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社会团体,如法学会等。

  (3)外国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如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推荐的人等。

  (4)该外国当事人本国的公民。

  (5)该外国当事人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外交官员,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6)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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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故
**行政诉讼的被告**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