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22-05-05 16: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行羁束行政行为时,是不具备自由选择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只能够依法裁量、判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裁量行政行为是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而羁束行政行为没有灵活性。

 

羁束行政行为

一、

羁束行政行为

  (一)羁束行政行为的含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的特征:

  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羁束行政行为 

二、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分类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

  (一)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效力的行政行为。

三、

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

  羁束行政行为有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内容,而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羁束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羁束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我们在深入了解之时还需要将其与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区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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