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要严把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关

更新时间:2019-12-10 07: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越来越多,法院行政庭必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杜绝将有问题的案件进入执行程

  随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越来越多, 法院行政庭必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杜绝将有问题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用到最需要的案件中去,从而大大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对于不予执行的案件也不一裁了之,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从而真正做到严把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关,有效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查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当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该规定体现了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重要职能之一。这种司法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丧失了诉权,不能通过法庭审理来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一般只通过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笔者认为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首先应当适用排除法,将具有以上情形的案件裁定不予执行,为进入下一审查环节的案件作了初步的筛选。

  根据该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案件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为我们对案件的审查指明了方向。

  【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标准过宽,法院将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器,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已丧失诉权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如果审查标准过严,会造成行政主体不能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权。通过对计生、防疫、土地、房管等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共性问题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处罚、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证实相对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将“全永花”写为“全永华”,而在询问笔录中并没有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自然情况,也未审核其身份证或户口簿。2、询问材料不完善,往往是直奔主题而忽视了一些必要的细小环节,材料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留下了隐患。3、告知制度及送达手续不完善,从程序上影响了行政行为的有效性。[page]

  【提出的建议】为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行政确认、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证据,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同时便于案件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行政管理相对人主体身份材料。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应当从其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信,以免由于名字个别字错误造成以后执行的尴尬;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其工商登记或民政登记,以确保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2)严格行政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通过实施行政行为实现的,具有内容和形式,也必然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为完成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时所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这是法定的要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实践中行政机关应注重以下制度:A、告知制度;B、回避制度;C、听取当事人称述和申辩制度;D、听证制度,对于听证制度的审查应当严格执行,不能形同虚设,对于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E、宣告制度。行政文书作出后应当进行宣告,然后送达文书,而不能直接送达。F、告知救济渠道和时效。

  (3)注重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审查的重点也是行政法律文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所证实该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必须有行政机关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行政机关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及事件经过,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其他人在场。如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实相对人违法行为事实的,将被裁定不准予执行。

  (4)注重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的正确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准确完整,对于没有引用法律依据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可以补正。

  (5)依法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近年来,留置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的情况很多,应注重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机关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致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置送达。如果仅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签字而没有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应当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由于行政机关向相对人送达的行政法律文书多具有处罚性,在直接送达时经常会产生摩擦,于是现实中也有行政机关直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由于行政机关多数未与邮政部门建立专门的特快专递业务关系,容易造成相对人与邮政部门委托的村委会互相推诿,难以保证送达的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邮寄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难以送达时才予以适用,因此上述送达方式的适用必须明确送达回执上收件人的签名,如果不是行政相对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应当及时查明情况,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以免被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page]

  (6)恪守执行期限。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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