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行政诉讼中,审理程序的延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延期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
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包括:⑴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⑵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⑶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证据;⑸因合议庭成员临时有紧急任务或者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且无人代替的;⑹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等。
⒉延长审限。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⒊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⑴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⑵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⑶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⑷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⑸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⑹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⑺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中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申请复议和提起上诉。
⒋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