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经营许可证核准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是
受理范围
本市燃气企业
受理条件
1. 本市具有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
2.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3. 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本市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否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申请报告;
2.燃气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书、有关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操作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销售点所在场所的法人
备 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