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代理案件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注意的几个问题:
1.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民事(包括经济)代理案件,不论争执标的大小,收费多少,都同等对待。
2.对于“三养”案件中孤苦困难的原告人的委托,应优先收案,并可免费代理诉讼。
3.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得在当事人家中食宿。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月____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