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更新时间:2014-03-13 14: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

  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

  (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

  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 “和为贵”的思想。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 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相反我们的政府在实践中,违法违规执法的情况特别多,个别机关随意挥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所欲为,任意践踏人民的权力。这点可以从每年的信访案件数量和每年个别人采用“暴力”反抗政府机关的事件可以看出。而现实中怎么没有起诉呢?我想这跟政府机关历来的飞横跋扈,肆无忌惮,不无关系。

  (二)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底气不足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际上,法院的地位并未如法律所言“以至于使整个社会觉得人民法院类同于甚至还不如一个一般机关”。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行政机关常常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干扰或阻绕法院的审判。在政府的心目中,法院只不过是自己的一个办事机构而已。因为我国司法体制下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办公经费都是来自当地政府的财政。政府是自己的“靠山”,法院对政府的依附很强。就如美国联邦党人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状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

  法院在人事方面,我们法院的设置是按地方行政区域设置的。实行的是块块领导,法官的选任也是地方化。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各地法院的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法官要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权力机关任免。法官在任免的实际运作中,地方政府的党政领导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种法官的选任方式,极大地抹杀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所以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法官不得不看政府的脸色,不得不听从政府的“意见”。就像某地法院以越权为由撤销县政府的处罚决定后,该县县长明目张胆的对法院院长说:“你有权撤销县政府的决定,我有权不选你当法院院长”。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法官去审理行政案件是件勉为其难的事。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关于司法机关是否有能力和有权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完全相信的仅占26.08%,比较相信的占 26.98%,信心不足的占32.82%,不相信的占14.12%。由此可见,有一半的人不相信法院有能力和有权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当前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级别管辖也有问题,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让他们行使监督当地政府依法行政的大任,而地方政府地处基层,离权力的中心较远。政府的法制观念和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相对来说较低。为了保证行政效率,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作出些违法违规、于法无据的行政行为来。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二个审判主体审理县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在二者的审判关系上相当于“儿子”审“老子”或“孙子”审“爷爷”,这样的情况对于法院来说确实是个“烫手的山芋”。虽然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时要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现实中很多地方的县级政府“一把手”是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常委。这就很难让人相信法院办案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能力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3款还规定具体的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 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求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像这些明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院能直起“腰杆子”执行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工作未必像纸上的法律说的那么“坚定顺畅”。如今的法院是地方的法院,它并非是国家的法院,它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服务机构。所以法院更多的是倾向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因为现实的法院严重缺乏独立性,它得依靠当地政府。一些行政案件的执行有时会损坏政府形象和某些官员的面子。而对一些行政案件的依法执行只不过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但老百姓手上“无金无银无铁”跟自己没多少利益纠缠。而政府是管着自己“衣食住行”的老板。从而直接影响法官们和执行员的个人利益。所以法院有时只能委屈老百姓的利益不会依法对政府进行强制执行。

  二、对当前困境的几点看法

  (一)法院的经费独立

  如果想让《行政诉讼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起到真正抑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推到依法治国。法院必须独立、中立。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法官作为一般的平凡人,只是从事的不同工种而已,他们并不是圣人。假如能控制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去奢望他们的举动和思想是超然的那是不可能。只能让法官的生存没有任何后顾之忧时,法官才可能信仰法律,才会追求公平正义。否则是妄想和童话。所以得让法院经费上独立。实行司法经费单列体制。全国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统一划拨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系统。由最高院或省级高院统一掌管,摆脱法院金费从属于政府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干扰。最高院或省级高院应按当前实际的情况制定出工资标准和住房标准。法院办公用地和生活住宿用地由省级高院应统一划拨,避免当地政府的干扰。

  (二)法院工作人员的人事独立于当地政府

  现在法院的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上,延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干部制度,所以法官的升任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为了法院的独立,就应当改变当前法官的选任由地方人大选任的机制。全国应该建立一个法官人才数据库,由最高院专管法官的入门门槛,严格控制非法律人士加入法官系统,使法官成为一个专业性、知识性、职业化的群体,追求法官的“精英化”。在法官的选任方面可以这样做;最高院院长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最高院其他法官和省级高院院长由最高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级高院其他法官和中级法院院长和基层法院院长由省级高院院长提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中级法院法官和基层法院法官根据各自的院长提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样的话,整个法官的选任只由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二级来确定,有利于选任的公正和标准的统一。还有被任命的法官在任职期限内,无在人大受到弹劾的事由不能被罢免。

  (三)当前应加强法院内部的独立性,提升法院的权威性

  首先,不同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不能认为是上一级法院就对下级法院发号施令。其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做到合议庭审理案件裁断案件,不听命于各级领导;在合议庭内要真正做到合议,而不能把合议庭当摆设。其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还有是法官精神的独立,实质上就是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强调法院的内部独立和法官的精神独立。目前我国的人民法院内部,法官只能独立地审理案件,但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合议庭成员审理完行政案件,还须经行政审判庭庭长,副院长确认。甚至还得经过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终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样就造成在人民法院内部,行政法官审而不判,庭长、主管院长或审委会判而不审;这样的来回折腾使老百姓怀疑案件的公正性,也影响效率。

  (四)法院应该加强自身的形象建设和宣传

  法官要按着《法官法》的要求依法办事,监督系统得加强监督,预防和杜绝贪污腐败,树立法院的正气。加强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当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法盲,他们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理解、甚至对法律还存有便见和看法。要让民众了解权利和权力及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让民众意识到政府并非高人一等,它仅是为人民服务的一个机构。让民众意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没有他们的参加一切只是口号而已。在普法中让民众知法、守法、用法。

  三、结语

  要想使《行政诉讼法》真正的发挥作用,抑制行政权的滥用,让政府依法行政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要想法律成为人人的信仰和整个社会实行法治,那是一个浩大的宏伟工程。需要全国人民广泛参于和投身于法律事业上来及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改革和整合。但在当前环境下,为了缓解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和尴尬局面,确有必要先改造我们的法院体制。否则,行政诉讼只是个摆设和“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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