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对民生保障的实现

更新时间:2014-02-26 11: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举凡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旨在帮助人们过上更为体面生活的事务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几乎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任何一个领域的民生,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指民众基本生...

  举凡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旨在帮助人们过上更为体面生活的事务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几乎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任何一个领域的民生,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指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二是指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三是指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社会生活复杂化趋势导致百姓与国家管理活动冲突不断的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更需要行政诉讼这一“民告官”的渠道来维护人民的信心和尊严。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近年来,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纠纷较为突出,有效的利用行政诉讼,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这些涉及人民基本生活的纠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矛盾冲突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存在着“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的方式,但是目前社会中官官相护的不良风气可能会使受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行政诉讼的存在,恰好可以弥补行政救济的缺憾,纵使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不可否认这种制度的不可替代性。第一,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权和监督维护行政权的平衡功能使得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入到一个新的平等的平台上进行控辩,此时行政机关不再高高在上,其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审查的结果不论是行政行为的维持还是变更、撤销,都将使双方可以心平气和的接受这一结果,因为公平正义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出的。第二,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不仅体现司法维权的一般性,更包含了通过对行政权的控制来保护人权的特色。如,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等。

  以《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的行政诉讼体系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虽然其延续着其创立之初的本意,即控制权力、维护权利。但是现今实然状态下的行政诉讼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才能更好地保障民生得以真正地实现。

  (一)原告资格过于严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指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笔者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也应该享有行政诉权。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已经不再仅仅针对个人,它往往涉及的是一批人的利益,如环境治理的不作为或者环境污染处罚不当等,虽然有些人并非是这些行为的具体对象或者与其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有责任站出来,为这个社会隐形存在的公共利益而诉。

  (二)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七条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一条保底条款,但是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显然过于狭窄。其实,现实生活中一些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百姓的侵害更深。如一些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的普遍性、重复使用性影响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此外,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仅仅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行政诉讼的期待的。由于行政权力的经常性和普遍性,行政体制的滞后、国家公务人员素质的局限等,存在大量不违法但显然不符合人民福利的行政行为,这些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更应站在审判席上接受审判,因为合法的标签不仅可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更是封堵了人们寻求救济的途径。

  (三)和解和调解程序的缺失

  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承认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和解是诉讼当事人达成合意,法院就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做成笔录,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赔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的调解。但我国由于受国家权力的不可妥协性的束缚,在《行政诉讼法》中排除了调解与和解。笔者认为当权利与权力放置在法庭时,二者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权力有滥用时,权利也有不当使用时,因此双方应该是有谈判的余地的,尤其是针对先前提到的不当但非不法的行政行为。和解和调解程序不仅给予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商量的机会,也有助于减少百姓不必支出的费用以及获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在保障、改善民生的航行中,行政诉讼不可避免地要担起舵手的责任。在“民”与“官”的碰撞中,百姓或是更为理解政府的行为,或是对这个国家的司法和行政更为失望。而行政管理者也许更能使人们意识到行政以关注、保障、改善民生为己任,但也有可能失去更多的民心。因此,行政诉讼必须让阳光洒在每一个人的脸上,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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