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09-12-26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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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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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诉讼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操作:1.收集相关证据;2.撰写起诉状;3.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4.参与庭审,举证质证;5.等待法院判决,可上诉。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根据案情定。一审行政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若涉及国务院部门等,则由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选择时需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依法确定。操作包括:1. 确定最初行政行为地法院;2. 不动产案件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3. 原告选择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诉讼程序正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