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09-0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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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最初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否则当事人就诉之法院,以制止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答: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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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独特地域管辖的案子是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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