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申或者指令再审时,应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