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有哪几种情况
更新时间:2017-10-1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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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这三种情况,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方面的知识。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情况有:
一、移送管辖:法院已经受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4、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
三、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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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权应遵循哪些规则
你好,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
最高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