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12-09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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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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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被骗了多少钱呢,可以起诉的
杨健律师
杨健律师
8分钟前
直接联系天册就行了,不过他们可不便宜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9分钟前
您好,法务协商延期还本金需双方达成一致,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以确保法律效力。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0分钟前
国企工资调整需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企相关薪酬管理规定。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0分钟前
请问您是因何原因需要追回120元?涉及合同纠纷还是借贷问题?
需承担的责任比例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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