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对象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更新时间:2009-12-1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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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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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定被告主体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需分情况。直接起诉时,被告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经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则复议机关为被告。未复议时,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
或
直接起诉,被告为行政行为机关。复议维持,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被告。未复议,起诉谁行为谁被告。委托行为,委托机关被告。机关撤销变更,继续行使职权机关被告。
如何确立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依情况定。
1. 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 经复议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3. 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原行为则原机关为被告,起诉不作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4. 多机关共同行为,共同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
5. 委托组织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6. 机关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权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