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 一案贵院已受理, ,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法律规定了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能否被采纳是由法官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当事人是法官在诉讼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追加。
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请求,但能否被采纳还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的。
但是在案件审结前再追加被告,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这些庭审程序,这是对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的重复,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浪费审判资源,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对庭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法院不一定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的,可以诉讼中止。
法院认为追加被告有必要的,也可以追加。建议书面申请,是否追加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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