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司法机关,也适用于行政机关。此项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此,判断一个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就是要看它是否达到两点要求:
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包括依法行使职权,没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因为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就有可能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在这里,法定程序是必要条件,即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的,也不应当判决维持。
二、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令其重新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所认定的事实无法证明这一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这里所讲的是主要证据不足,不是次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本应当适用这一个法律或者法规而适用了另外的法律或者法规,本应当适用法律或者法规中某个条文而适用了另外的条文。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程序,造成或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职权范围,如超出管辖权范畴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等。
“滥用职权”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虽然是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法定幅度内行使的,但权力的行使是不正当的。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目的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满足私欲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