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染织厂不服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围墙决定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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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南宁地区武鸣县染织厂。法定代表人:李龙,厂长。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伍紫瑞,主任。武鸣染织厂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
原告:南宁地区武鸣县染织厂。武鸣县规划控制区内,依照《
城市规划法》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武鸣染织厂在建筑围墙前,没有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即擅自建筑围墙,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建围墙属违章建筑依法不予保护。责任编辑按: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决定和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尽管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已不存在,但在判决撤销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围墙的越权决定的同时,还应同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建围墙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即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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