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华诉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侵犯其人身权利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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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杨淑华,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阳县双阳镇17委8组。被告:吉林省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春方,镇长。1984年9月,原
「案情」
原告:杨淑华,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阳县双阳镇17委8组。
被告:吉林省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
吉林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奢岭镇人民政府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杨淑华精神病复发。杨所受损害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精神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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