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公安局漏用法律条款败诉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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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案件,在复议决定中漏用法律条款的宣城市公安局败诉,其作出的复议决定被判决撤销,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
近日,安徽省安徽市公安局败诉,其作出的复议决定被判决撤销,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5月27日,泾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因土地纠纷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村民汪珍玉、张伍金分别予以治安泾县。
法院审理后认为,复议变更决定必须同时依法明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条款。然而被告宣城市公安局在该案的复议决定中,仅适用了行使变更决定的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而未适用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其复议变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卫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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