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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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吴希碧,男,34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头乡调丰村人,务农,现住霞山区坎坡村68号。被告:广东省堪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运发,区长。位
「案情」
原告:吴希碧,男,34岁,广东省广东合法,因此,两村以
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代表签订的
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撤销被告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1991年8月7日对海头乡人民政府《关于承包坛上管理区沙场开发的请示》的批复”是正确的。因为该批复本身不是对原告吴希碧发的,同时批复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吴希碧行使经营权,仅仅是引起本案
诉讼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原因。既然该批复并非引起本案
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就不宜作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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