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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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杜继曾,所长。被告: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法定代表人:郭双锁,局长。1987年4月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
「案情」
原告: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杜继曾,所长。
被告:青海省法定代表人之诉,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本案被告违法越权行政,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根据《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具体
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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