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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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吴永成,男,17岁,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中学学生。被告: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成庚芳,局长。1969年6月,原告吴永成之父吴同狄全家由原盐城
「案情」
原告:吴永成,男,17岁,江苏省江苏或者不予答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吴永成申请更正属于其人身权内容之一的
户籍年龄,就是作为户口登记机关的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证据不足为理由,要求原告吴永成提供原永丰公社已无法查找的原户口根册方可办理,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原告吴永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作为被告的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的结案方式。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结案方式有判决和裁定两种。法院准予撤诉,是裁定结案中最常见的结案方式。而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撤诉,一种是推定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在被告未改变其所作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主动申请撤诉;另一种是在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同意而申请撤诉。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在受诉法院对该案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以前,主动给原告吴永成办理了户口年龄更正手续,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而提出撤诉申请,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原告进行的办理户口年龄更正手续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系合法行为;原告的撤诉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并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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